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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發佈日期:99/4/1
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
商港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
一、各商港管理機關為確保港區安全、維護碼頭及船舶作業秩序,依據商港法第23條之1第2項、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57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因公、商務或探親等需求,需進出各商港港區之人員、車輛除第三點外,應依本須知規定分別申請核發港區通行證,於規定使用時間(期)及其許可通行之港區,憑證經港警查驗放行。
本項所稱探親之人員係指泊港船舶在職船員之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及其親屬(須檢附相關證明)。

三、適用之通行港區為基隆港全區、臺中港全區及防風林區、高雄港全區、花蓮港全區,及上開各港之輔助港,港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之核發及收繳業務,由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警察局(以下簡稱港警局)辦理,人員、車輛進出港區時應主動出示通行證,並接受港警局查驗始可通行。
各公司機關行號及民眾得於港區通行證通用管理系統申辦或就近向港警局申請通行證。

四、通行證區分為:
(一)長期通行證:分人員長期通行證、車輛長期通行證兩種,有效期間為5年。
(二)定期通行證:分人員定期通行證、車輛定期通行證兩種,依申請人實際需要進入港區作業訂有期限者為限。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臨時通行證:分人員臨時通行證、車輛臨時通行證兩種,有效期間依各港務局因需要而自訂之。
非屬前一至三項通行證管制者,以各港特殊規定申辦並執行相關之業務與控管。

五、申請通行證,需備齊各商港管理機關要求審查之相關證件、照片並上傳證件影本及照片電子檔,請上網至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http://www.mtnet.gov.tw)點選港區通行證通用管理系統申辦,或以紙本方式送達,申請表格如【附錄一】;證件影本及照片於通知期限內未予補齊或與規定不符者申辦機關得予退件,各港之申辦應備資料如【附錄二】。
經港警局通知領證時,屬第一次領證者,需攜帶規定證件之正本,以供核發單位查核,查核通過始得領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長(定)期通行證: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因案通緝中者。
(二)經相關單位限制或禁止出境,或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境者。
(三)有走私、竊盜、販毒或非法入出境前科,尚未執行或其刑已執行完畢未滿半年者。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經警察機關處分有案未滿3個月者。
領證人員經查有上開各款情形之一,由港警局註銷其所領通行證並予查扣。

七、經法院判刑在緩刑期間或假釋中者,除所犯為走私、竊盜、販毒或非法入出境等罪外,得申請通行證,申請人如於交付保護管束期間,應檢附執行保護管束單位同意證明書。

八、領用通行證人員離職、轉業、死亡或已無進出港區之必要者,或領用通行證之車輛因報廢、過戶、牌照號碼變更、所屬公司行號改組變更或已無進出港區之必要時,領證人員所屬單位應負責於十日內將原證繳回原核發機關,領證人拒絕繳還時,領用單位應報請原申辦港警局查扣。

九、領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港警局依情節輕重,吊扣其所領通行證或停發臨時通行證1個月以上1年以下處分:
(一)逃避驗證進出港區者。
(二)逾越通行之許可區域或規定時間者。
(三)遺失通行證,未依規定申請註銷,致遭人冒用者。
(四)在非公告之垂釣區域釣魚經查獲者。
(五)冒領、偽造或變造通行證者,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外,並停止申辦長(定)期通行證1年。
(六)冒用或使用逾期之通行證,或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者,持用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轉借人吊扣長(定)期通行證3個月。
(七)持用申報遺失或損毀之通行證者,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外,並停止申辦長(定)期通行證1年。
(八)進出港區時規避查驗者,吊扣長(定)期通行證3個月。
(九)公司行號,廠商以不實證明申請者,停止增發長(定)期通行證3個月。

十、領證人因案被吊扣之通行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送證明文件查明屬實者,得予以發還。
(一)犯刑事案件,經法院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者。
(二)因載運或攜帶未稅物品,經主管機關處分原物發還者。
(三)違規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十一、人員、車輛長(定)期通行證之換發每5年辦理一次,其換證時間得視換發需要決定提前或延後之,由各商港管理機關協商後統一公告之。

十二、依規定核發之長(定)期通行證應徵收工本費,相關收費標準如【附錄三】。

十三、各港特殊規定
(一)基隆港務局特殊規定,如附錄四。
(二)台中港務局特殊規定,如附錄五。
(三)高雄港務局特殊規定,如附錄六。
(四)花蓮港務局特殊規定,如附錄七。

十四、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

詳情及申請表單請參閱網頁: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
http://www.sahb.gov.tw/SUAO1/chinese/05order/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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