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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20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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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繫船作業須知  
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船舶繫泊作業須知
一、 本港為充分利用船席,增進港埠營運效能,特依據「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 為策船舶及港埠安全,本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時間,以當日日出至日落時間為之;但如天候良好,合於夜航作業「註一」之船舶,得於當日二十三時前出港。如數艘船同時進出港,以出港船為優先。
三、 船席調配由港航課課長、棧埠所所長、港航課繫船業務承辦人等組成船席調配小組,并以港航課課長為召集人,港航課繫船業務承辦人為執行秘書。
四、 船席調配小組人員職掌:
  1. 召集人:籌劃并督導全盤船席調配事宜。
  2. 棧埠所長:負責倉儲、轉運、搬運之籌劃及機具調配等棧埠作業及聯繫事宜。
  3. 執行秘書:蒐集作業資料、協助船席調配及聯繫事宜。
五、 船席調配小組除週休二日及國訂例假日外,每日定時舉行船席調配會,公開決定翌日之船席分配。舉行船席調配會時,各有關輪船公司、船務代理公司均可與會,并得依本身作業需要,提出所欲靠泊碼頭之意見。
六、 船席之指泊除另有特約規定「註二」外,以船舶到港先後次序,先到先排為原則,并由
召集人考慮船舶吃水與碼頭水深之配合,船舶長度、船舶類型、貨物種類與數量,天候、
碼頭設施等因素,并參考船方意見,對船席之分配作最後之決定。
七、 本港各碼頭之使用依左列原則:
  1. 一號碼頭:以國內航線船舶為主。
  2. 六、七號碼頭:以貨櫃船及大型煤船為主。
  3. 八、九號碼頭:以木材船為主。
  4. 二、三、四、五、十、十一、十二、十三號等八座碼頭:為通用碼頭,供一般散什貨船靠泊。
八、 停泊碼頭之船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分局得通知其移泊:
  1. 裝卸作業完畢兩小時內,尚未辦理出港手續,而有其他船舶等候者。
  2. 因天雨損及貨物不能繼續裝卸作業之船舶,其中止作業超過兩個工作小時,而有其他能在雨天作業之船舶等候者。
  3. 因船方責任而停工,中止作業超過兩個工作小時,而有其他能作業之船舶等候者。
  4. 因颱風警報,基於安全措施之必要者。
  5. 因軍事需要,必須移讓者。
  6. 因其他特殊情形必須移讓者。
  因第二、三款原因而接靠之船舶,須於天候轉佳或船方停工原因消滅後,四小時內再回讓原靠柏之船舶。
九、 移讓船席之船隻應依本分局通知準時執行,裝卸管理員并應配合通知時間,適時停工。如移讓船在吃水情況許可下意欲提前移讓者,得經本分局同意後為之。
十、 移泊費用負擔原則:
  1. 移讓船負擔者:
    a. 因選擇碼頭致影響他船作業須移讓者。
    b. 因颱風而移讓者。
    c. 因裝卸完畢而移讓者。
    d. 因軍事或安全理由而移讓者。
  2 接靠船負擔者:
    a. 因天雨而移讓者。
    b. 因故無法裝卸貨物而移讓者。
十一、 船舶加油、加水、修理等工作應利用其裝卸作業時間內完成,裝卸完畢後,并不得因洗艙、掃艙、打壓艙等佔用碼頭。
十二、 外港錨泊船舶必須在指定區域錨泊,并確保機動,不得妨礙其他船舶進出。
註一: 夜航作業實施辦法(依79.7.14基港港號字第1379號函辦理)
  1. 夜間出港暫限在當日二十三時前通過港口為管制期限,各項出港準備工作必須於當日二十二時前完成,並取得出港許可證。
  2. 第三港池(八至十三號碼頭)船長在一三○公尺以下,第二港池(一至七號碼頭)船長在一六○公尺以下者始予受理夜間出港作業,但均須在良好之天候下執行。
  3. 申請夜航作業必須在上班時間下午四時前辦理,以便通報有關單位配合作業,其餘時間暫不受理申請。
  4. 受理夜航作業申請後,各申請人如不依申請時間出港,將依商港法有關規定處罰。
註二: 船席調配考量因素
  1. 三號碼頭為散裝水泥專用碼頭,台泥公司有優先靠泊權,五號碼頭為油類專用碼頭,
中油公司有優先靠泊權,依合約規定時間辦理預報進港時需保留。
  2. .二號碼頭埋設對二甲苯管道,十號碼頭埋設液鹼管道,可供專用船舶靠泊。六號碼
頭可供吃水十四公尺以下船舶靠泊,七號碼頭可供吃水十二公尺以下船舶靠泊。
  3. 二至五號碼頭為吃水10.5公尺以下船舶之通用碼頭,十至十三號碼頭為吃水8.5 公尺以下船舶之通用碼頭。
  4. 一般船舶與專用船舶同一日抵港時,在不影響航商權益時第二款之專用碼頭應盡量
安排專用船舶靠泊。
  5. 六、七號碼頭,十至十三號碼頭為基樁棧橋式碼頭,不得卸原木;八至十三號碼頭
船舶泊靠總長不得超過一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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