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澳港港勤拖船調派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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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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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為船舶靠離船席,港勤拖船調派作業迅速確實,以維船舶與港埠安全,並促使收費公平合理,特訂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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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拖船調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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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船舶長度40至100米(不含)以下進出港使用1600匹馬力之拖船1艘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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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船舶長度100以上至120米(不含)進出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1艘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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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船舶長度120以上至160米(不含) (一般船舶)進出港使用2400匹與1600匹馬力之拖船各1艘為原則,(有艏俥葉船舶)進出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1艘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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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船舶長度150至160米(一般船舶)進出本港8至13號碼頭時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2艘為原則,(有艏俥葉船舶) 進出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1艘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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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船舶長度160以上至180米(不含) (一般船舶)進出港使用2400匹拖船2艘為原則,(有艏俥葉船舶) 進港使用2400匹與1600匹馬力之拖船各1艘,出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1艘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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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船舶長度180以上至200米(不含) (一般船舶)進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2艘1600匹馬力之拖船1艘共3艘,出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2艘為原則,(有艏俥葉船舶) 進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2艘,出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與1600匹馬力之拖船各1艘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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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船舶長度200以上至240米(不含) (一般船舶)進出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3艘, (有艏俥葉船舶) 進出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2艘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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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船舶長度240米以上 (一般船舶)進出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3艘與1600匹馬力之拖船1艘共4艘, (有艏俥葉船舶) 進出港使用2400匹馬力之拖船3艘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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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數艘船舶同時靠離,依前述原則調派之拖船不敷使用時,則由港航課調度室靈活調派其他拖船協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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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因船機故障或無動力之船舶靠離及使用拖船擔任緊急救援與天候氣象異常時,拖船調派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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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除有第十款之原因外,依調派規定原應調派用較小馬力拖船,如因本分局因素而改派較大馬力拖船時,仍按原應調派較小馬力拖船計收拖船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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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一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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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拖船作業以僱有引水人在場為原則,並由引水人辦事處向港航課申請調派,視現場作業需求指派拖船配合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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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拖船在作業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將引水人與船長或通話人內容、事故、時間、地點擇要紀錄於工作日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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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拖船應保持無線電對講機暢通,以利作業連繫,並遵照港航課所指定地點停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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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無僱用引水人之船舶,須使用本分局拖船時,由該船公司或代理人向本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於船舶進出港靠離前,向港航課申請派拖船,港航課再視現場作業需求指派拖船配合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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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無僱用引水人之船舶,使用本分局拖船,必須自備與本分局拖船相同頻率之無線電話,若該船船長屬外籍,言語不通時,所屬船公司或代理人應派遣譯員登輪協助,以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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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拖船接受調遣通知後,對任務有不盡明瞭時,應即請示港航課調度室說明,務求對任務有確切明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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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拖船到達作業現場應即藉無線電向引水人(僱用船船長)報到接受作業指揮,並於作業完畢後以無線電向港航課調度室回報作業時間。作業中如有危害拖船、港埠設施及其他船隻安全時,應向引水人(僱用船船長)說明情況,並得作緊急應變措施,同時報告港航課調度室並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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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拖船執行港勤作業,如有危害本身安全時,拖船船長得不予執行,但應先告知引水人,並立即報告港航課聽候處理,並將其情況紀錄工作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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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一般作業以使用僱用船之拖纜為主,但備有拖纜機之拖船應隨時依僱用船之申請提供使用,拖纜使用費另依規定計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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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拖船接受引水人、僱用船船長或其代理人之指揮作業時如發生損害,經證明非出於拖船本身人為過失者,應由僱用船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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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特別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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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拖船以不出港作業為原則,如因特殊情況必須出港作業,應考慮拖船之適航能力與安全,在港口附近水域,海面風力五級風浪以下,並經奉 分局長(或職務代理人)核准後方可出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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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拖船對港內緊急災害有救援之義務,為確保港內安全,於接受港航課無線電話調派後,應立即趕往災難現場,不得遲疑推諉,如有貽誤時機者應予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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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拖船於執行救助任務時應與港航課調度室保持密切聯繫,以作必要之支援,並隨時將現場 狀況回報,聽候指示,直至任務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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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拖船船長為緊急救助,維護港船安全,而致力救助船隻,如所致之一切損害,被救助之船方均應負責賠償,而拖船船長不負行政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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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港航課對每次救助情況,應保有完善紀錄(至少一年),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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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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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拖船調派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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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調派表 |
一般船舶 |
有艏車葉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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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長度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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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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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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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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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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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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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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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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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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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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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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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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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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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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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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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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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60
三港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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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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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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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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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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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池為 8-13 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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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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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大 (可派 1600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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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大 ( 可派
1600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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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
( 小拖為 1600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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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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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派大大應以 2 大或大小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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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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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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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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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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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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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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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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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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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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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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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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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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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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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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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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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拖船1600百匹馬力,大拖2400匹馬力或2530匹馬力 |
89/5/16製表 |
96年12月重新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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