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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20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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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商港服務費收費作業規定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部份條文修正 *修正「散雜貨、整櫃貨貨物商港服務費收費等級費率表」
交通部商港服務費收費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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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順利推行商港服務費作業,提昇港口服務行政效率,依本部頒行「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第二條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之繳納義務人係指使用本國港口及港口有關設施服務之國內外進出口、轉口貨物、旅客、船舶之機構及自然人等,繳納義務人應詳實直接或間接由代理機構提供計費所需資訊。
第三條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之免收費對象,原商港建設費之免收對象,將平行移轉繼續免收,新增列免收對象,係採申報制度,由免收對象依個案填寫申請單,送本部所屬各港務局辦理免收核定事宜。
第四條 國內貨商港服務費,繳納義務人或其代理機構需依商港管理機關規定之申報格式,申報計費所需資料以供核定。
第五條 繳納義務人依繳納單所列金額,可選擇「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二條最方便繳納方式之一,依繳納單列印之指定金融機構,在規定之期限內繳納。
第六條 繳納義務人可依繳納單背面之客戶服務電話及網址上本部MTNet網站方式查詢繳納現況。若對繳納單金額或相關疑問,可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請複查。
第七條 繳納義務人若有溢繳情事發生,將依本部會計程序辦理退費或得於後續繳納單扣抵。
第八條 本作業規定得依實際收費情形,適時修正之。
第九條 本作業規定,自「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實施日起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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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8月18日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部份條文修正(核定本)

第一條

本辦法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商港管理機關應就入港之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服務費。但下列商港,免予收取:
1. 依離島建設條例由中央政府或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興建者。
2. 公私事業機構自行投資興建者。

第三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費項目,分為船舶、旅客、貨物三項,其繳納義務人分別為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貨物託運人。

第四條

國際航線之船舶,按下列規定擇一繳納船舶商港服務費:
一、按航次逐次繳納:依該船舶每次入港時之總登記噸位,以每噸新台幣零點五元計收。
二、按期繳納:依該船舶總登記噸位,於船舶入港前,以每噸新台幣一點五元計收;每期有效期間為自船舶入港之日起算四個月月;或以每噸新台幣二點五元計收,每期有效期間為自船舶入港之日起算八個月。入港前未繳納者,依前款規定按航次逐次繳納。
國內航線之船舶商港服務費,按前項費率之四成計收。

第五條

旅客商港服務費,於該旅客每次離境時,以新臺幣四十元計收。

第六條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按散雜貨、整櫃貨、併櫃貨三類,依下列規定收取:
一、散雜貨及整櫃貨:依散雜貨、整櫃貨貨物商港服務費收費等級費率表(如附件)之規定計收。
二、併櫃貨:依該貨櫃內不同貨物之計費噸數量,以每噸新臺幣八十元,分別計收;其每一筆報單應繳納金額,應前款費率表所定整櫃貨二十呎以下第三等級費率計收之金額為限;不足新臺幣一百元者,不予計收。
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依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費率之四成計收。
散雜貨及整櫃貨之同一報單或提單內包含二費率等級以上貨物者,分別核算計收各費率等級貨物之商港服務費;無法辨識費率等級之貨物,其商港服務費以較低費率等級計收。
第六條之一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商港管理機關另行填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補收差額:
一、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無法辨識貨櫃尺寸,而以每整櫃貨二十呎以下收費規定先行計收後,經查證係二十一呎以上貨櫃。
二、繳納義務人及其委託之報關業者,應於報關單中填列整櫃貨之貨櫃號碼而未填列,致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誤以併櫃貨收費規定計收後,經查證係整櫃貨裝載。
第七條 下列入港之船舶,免收船舶商港服務費:
1. 政府使用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
2. 經商港管理機關認定確屬運載救濟物資之船舶。
3. 因避難、接受檢查、加油或加水而入港之船舶。
4. 為緊急醫療求助或機件搶修而入港之船舶。
5. 總登記噸位為七百噸以下之船舶。
6. 購入或出售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

第八條

下列離境旅客,免收旅客商港服務費:
1. 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2. 享有特權待遇之外國機構、國際組織之人員。
3. 政府駐外機構之人員。
4. 不足二歲兒童。

第九條

下列貨物及容器,免收貨物商港服務費:
一、總統、副總統使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享有特權待遇之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給予同樣待遇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之外交郵袋。
四、政府駐外機構人員所攜帶之自用物品。
五、軍事機關保管之軍用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用之物品。
六、政府機關或公益、慈善團體贈與或受贈之救濟物資。
七、辦理退貨復運進口之外銷品。
八、轉口貨物。
九、純供容器使用且非以買賣或租賃為目的之空貨櫃。
十、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之貨物、自用機器及設備。

第十條

依前三條規定免收商港服務費者,無法由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辨識時,繳納義務人得於商港管理機關填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前,或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繳納義務人之翌日起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商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免收範圍者,准予免收。

第十一條

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應由繳納義務人於貨物進出口時,向商港管理機關辦理申報。
商港管理機關為收取前項貨物商港服務費,得經由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製作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並於核定後填發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
前項所需計費資料,繳納義務人或其業務代理機構,亦得經由其他網路連線提供。
繳納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提供申報資料者,應檢附進出口報單填具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向商港管理機關辦理,並由商港管理機關於核定後填發國際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
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之申報,應由繳納義務人或其業務代理機構於船舶裝卸貨物時,填具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申報單,向商港管理機關辦理,並由商港管理機關於核定後填發國內航線貨物商港服務費繳納單。

第十二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商港管理機關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
1. 商港管理機關臨櫃現金繳納。
2. 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3. 電子網路收費。
4. 其他繳納方式。

第十三條

商港管理機關收取商港服務費,應於每月底前,彙齊逕繳交通部於國庫開立之機關專戶,並於繳庫後之次月五日內,造具收取月報表,送交通部二份。
交通部於必要時,得派員稽核商港管理機關之收取作業。

第十四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入扣除前項經費後,應全部用於商港建設,其用途如下:
1. 防波堤、航道、助航設施或公共道路等商港重大公共基礎建設工程之補助。
2. 基於港埠政策需要之商港建設補助。
3. 其他航港建設及發展之補助。
4. 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費用。
第十四條之一 商港服務費得提撥總額千分之十,分配予商港管理機關專款專用於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相關經費,另得提撥千分之五,交由行政院運用於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力服務品質之相關事。
商港服務費之收入扣除前項經費後,應全部用於商港建設,其用途如下:
一、防波堤、航道、助航設施或公共道路等商港重大公共基礎建設工程之補助。
二、基於港埠政策需要之商港建設補助。
三、其他航港建設及發展之補助。
四、商港服務費之行政管理費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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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散雜貨、整櫃貨貨物商港服務費收費等級費率表」﹙核定本﹚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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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貨品名稱

費率
等級

散雜貨
每計費
噸費率
整櫃貨
20呎以下 21呎以上
1 米、麥、麥片、麵粉、麩皮、米糠、豆、豆粉、玉米、澱粉、豆餅、花生、花生餅、菜籽、棉籽、茶餅、飼料、漁粉、瓜子、胡桃、 芝麻、糖、鹽、工業鹽、廢料及廢品柴薪、木片、空油桶、廢膠及其製成品、硫磺、石墨、磚、瓦、土製品、石製品、石棉及其製品、 焦炭、柏油、紙漿、紙類及其製品﹙粗製﹚、化學肥料﹙粗製﹚、化工原料﹙粗製﹚ 1 7 274 547
2 廢料及廢品(屬棉、麻、毛、絲、皮、人造纖維)、棉及其製品、麻及其製品、毛髮及其製品、豬鬃及其製品、草及其製品、廢金屬及 廢品、鋼鐵及其製品、化學肥料﹙細製﹚、化工原料﹙細製﹚、紙類及其製品﹙細製﹚、石油及其煉製液體燃料、麥芽 釀造酒類、蔬菜、鮮果 2 13 547 1,094
3 不屬第1、2等級貨類者,皆列為第3等級 3 19 684 1,368
附註: 礦砂、煤炭、硫酸、土、石、砂、石灰、石膏、水泥、廢紙、松類原木、造紙用木片、以廢紙原料製成紙箱用紙﹙包括牛皮紙、紙板、芯紙﹚、竹簍﹙菜農使用﹚、製造飼料原料、糖蜜等貨類,以散雜貨輪裝卸者,每計費噸2.8元,每一筆報單之貨量若超過五萬公噸者,超過部分,每計費噸1.4元;以貨櫃輪裝卸者,倘裝載於20呎以下整櫃者,每櫃計收100元, 裝載於21呎以上者,每櫃計收136元。
計費方法補充說明如后:
  1. 依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併櫃貨不分等級,依該貨櫃內不同貨物之計費噸數量,每噸以八十元計收。每一筆報單應繳金額不足一百元者,不予計收。
  2. 計費噸之取得方式,由重量噸及體積噸中取大者計收。
  3. 詳情請參閱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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