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服務費
| 凡出境旅客均收取旅客服務費,由出境旅客負擔。 |
| (一) |
出境旅客,由旅客於登輪前,向港務局旅客服務所派駐於旅客碼頭之服務人員繳納,並領取旅客服務費繳費憑證,經港務警察查核後,方可登輪。前述出境旅客指於台灣地區任一國際港口搭乘國際線輪船離開中華民國境內之旅客。 |
| (一) |
前述出境旅客若係搭乘輪船至中華民國,再登上同一航次船舶出境者,得由輪船公司依該項旅客數,統一收取後,併同旅客名冊,繳交港務局。 |
| (三) |
搭乘國內航線客輪之旅客免收旅客服務費。 |
| (四) |
下列對象經提出證明文件後,免收旅客服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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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元首及其眷屬。
2、總理及其眷屬。
3、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4、駐外使節人員。
5、其他經特准人員。
6、不足二歲兒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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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橋使用費:
凡申請使用旅客橋者,除裝拆旅客橋費用外,另按時計算旅客橋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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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基於旅客上下輪安全性之考量,客輪或客貨輪申請使用旅客橋後,隨即將旅客橋架於 船邊,供旅客上、下船,且應於靠泊碼頭期間全程使用旅客橋,在船舶離泊前,不得撤除。惟船方得於無旅客上下輪時段,在無安全顧慮下,經港方同意後,暫時撤除。 |
| (二) |
使用時間以一小時為基本計費單位,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使用一小時後,如繼續使用,均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
| (三) |
每次使用時間之計算,自旅客橋抵達碼頭或船方派用旅客橋之時間(以較晚者為準)起算,至船舶離泊前旅客橋撤除為止。同一航次若有多次使用情形,各次使用時數得合併計算。 |
| (四) |
每次拆裝旅客橋所需點工人力,以實際作業人數及作業時間,依費率表點工費費率規定計收。 |
| (五) |
國內航線使用旅客橋,比照計收旅客橋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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