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港特殊規定(含蘇澳港) |
一、基隆港務局轄屬港區人員、長期通用通行證請依基隆港務局轄屬港區人員數量標準表(如基附件一)及車輛長期通用通行證核發數量標準(如基附件二)核發,如因業務需要增加核發數量時,得以專案申請。 |
二、臨時通行證為臨時通行本局轄屬基隆、臺北、蘇澳各港之證明與其他通行證,均不可同時申請其他港區通行許可,申請人應分別向基隆港務警察局行政課(基隆港)、基隆港務警察局臺北港分駐所(臺北港)、基隆港務警察局蘇澳港分駐所(蘇澳港)申請核發。 |
三、本局同仁(含台北港、蘇澳港)如需進出港區,依本局核發之員工識別證進出港區,車輛部分則依本規定請領通行證。 |
四、臨時通行證部分,分人員臨時通行證、車輛臨時通行證兩種,有效期間以1個月為限。 |
五、其他尚未納入「MTNet港區通行證通用管理系統」之其他申請規定: |
(一)因公、商務、訪客等需要,須臨時至港區相關機關,單位之人員車輛,得由崗警以電話確認,以身分證明文件換取「洽公(商)通行證」(由轄管港警局派出所、分駐所製作)進入港區,惟以當天為限。 |
(二)船公司開放郵輪參觀者,應提送申請函、參觀時間及動線,洽本局相關單位及港警局辦理,參觀人員進入港區者,船方得製作「來賓證、車輛停車證」樣張,送港警局核備後並同身分證明文件,經港警查驗進入港區登輪。 |
(三)本局現場單位及租賃經營港埠設施業者,在其範圍內劃有停車位者,得依停車位數量之2倍製作「○○碼頭區員工車輛停車證」,送港警局核備後,憑以進入港區。 |
(四)領有「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標誌」之車輛,得依「基隆港暨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進出港區。 |
(五)為利與本局有隸屬或監督關係之機關、個人及相關公務機關督導與洽辦業務,本局港務組及各分局得製作「公務車輛通行證」,送港警局備查後,憑以進入港區。 |
六、各種營業客貨車及工作、工程車輛進出港區,除依本規定請領通行證外,並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經崗港警驗放行: |
(一)載運進出口貨物〈櫃〉之貨車憑棧埠作業單位開立之運送單、通行單或進出倉證明單及過磅單等證明文件。 |
(二)載運非進出口貨物之貨車可憑海關准單、提貨單或通行(送貨)單等證明文件。 |
(三)裝卸貨物自備機具車輛應憑本局各棧埠作業單位之證明文件。 |
(四)工作、工程車輛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