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港特殊規定 |
一、因公務、商務,須至港區各相關事業機構拜訪,事先已預約之團體來賓,由港區事業機構先行造具名冊,逕送管制崗哨,來賓抵達管制崗哨時,以每部車輛其中1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通行證(車輛免辦通行證),出港區時至原管制崗哨換回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港警查核後離開管制區。 |
二、如屬港區事業機構關係企業臨時來訪之來賓,請先向港警出示關係企業之識別證,再以每部車輛其中1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通行證(車輛免辦通行證),出港區時由受訪公司之接待單位填報來訪時間、來賓姓名、身分證號碼及離去時間,並蓋單位戳章證明後(受訪證明單如基附件三),交予來賓持往原崗哨,換回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港警查核後離開管制區。 |
三、如屬港區事業機構臨時個人來賓或團體,以每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通行證(車輛免辦通行證),出港區時,由受訪公司之接待單位填報來訪時間、來賓姓名、身分證號碼及離去時間,並蓋單位戳章證明後(受訪證明單格式同前),交予來賓持往原崗哨,換回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港警查核後離開管制區。 |
四、船員、港區事業員工或來賓搭乘計程車進入管制區時,計程車司機則以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通行證進入管制區,港警應告知計程車司機至遲應於30分鐘內經由原崗 哨換回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港警查核後離開管制區,在港區內不得有攬客情形。 |
五、船員、港區事業員工或來賓出管制區,招空乘計程車搭乘時,空計程車應為八里地區之專用計程車車隊,計程車司機則以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換取臨時通行證進入管制區,至遲應於30分鐘內載送船員、港區事業員工或來賓,經由原崗哨換回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港警查核後離開管制區。 |
六、港區事業機構員工不得以計程車做為自用之交通工具進出管制區。 |
七、港區各事業機構,其所屬承包商及協力廠商之載運施工材料、機具車輛進出港區者,應檢附「臺北港施工用料、機具放行申請單」(如基附件四),交由港警查驗放行。 |
八、有關臺北港核發港區人員、車輛長期通行證核發數量標準依照「基隆港務局轄屬港區人員、車輛長期通行證核發數量標準表」辦理,港區棧埠作業機構從業人員則依實際工作人員數量核發通行證,其餘各業者如因營業量增加需增發通行證時,請另行專案申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