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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分局載運貨物車輛放行准單暫定為下列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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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倉間提貨放行准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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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邊提貨放行准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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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口貨車輛駛入碼頭放行准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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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種放行准單之用途及作業程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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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倉間提貨放行准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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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間提貨放行准單係倉間倉間提貨出倉時用之,共三聯。第一聯倉庫存查,第二聯貨車進入碼頭時交崗警查驗放行,第三聯貨車出碼頭時交崗警查驗放行,由倉庫管理人員填寫「貨主或代理人」、「提貨地點」、「出貨憑單號碼」、「船公司」、「船名」、「貨名」、「件數」、「嘜頭」、「提單號碼」、「使用時間」、「附記」﹝退關時填「退關」二字﹞等欄,並蓋職名章後交提貨人自填「貨運公司」、「車號」、「司機與助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欄,再經倉庫當值主管核蓋職名章後持交崗警驗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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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邊提貨放行准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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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由貨主或公民營聯鎖倉庫業主由船邊直接提運時用之,本准單分為船邊提貨駛入放行准單及船邊提貨駛出放行准單兩種,各有兩聯,第一聯倉庫存查,第二聯持交港警驗放。每種准單各聯之「車別」、「船名」、「貨名」、「使用時間」四欄應由貨主或由聯鎖倉庫業者事先填妥,再由理貨員或提貨人簽章並蓋其所屬公司章,經承辦倉庫裝卸管理人員審核無訛加蓋「倉庫圓形章」及「裝卸管理人員職名章」後交還申請單位使用,領用單位於填妥每種准單各聯之「車號」、「司機與助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件數」等欄後,第二聯由司機持交崗警查驗放行,注意駛入准單「件數」欄應填空車,駛出准單「件數」欄應由理貨員或提貨人於裝車完畢後填妥,如為不可計數之散貨則填乙台,如為可計數貨物則按實際數字填寫。作業完畢後領用單位應將每種准單第一聯送還倉庫存查,如有短缺散失之准單,有關人員應即查究以明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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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口貨車輛駛入碼頭放行准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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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車輛駛入碼頭放行准單係出口貨貨車進入碼頭時用之,共三聯。第一聯倉庫存查,第二聯及第三聯交港警查驗放行倉庫管理人員依據倉庫當值主管核准之出口貨進倉申請單,填「車號」、「貨運公司名稱」、「貨主或代理人」、「使用時間」、並蓋職名章後由貨主或申請人填「司機與助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貨名」、「件數」,經承辦倉庫裝卸管理人員審核無訛,送倉庫當值主管核蓋倉庫圓形章後交申請人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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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領用各種車輛放行准單應遵照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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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種車輛放行准單領用,各倉庫應列冊登記放行准單種類、編號、領用日期、領用倉間等項,並由領用倉間管理員或裝卸管理員簽章以備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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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領用各種車輛放行准單,禁止交予他人使用﹝含轉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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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種車輛放行准單只當日有效,隔日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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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種車輛放行准單每一次用畢後應核對件數是否與所提貨物件數相符,倉間提貨由倉間管理人員負責核對,並由倉庫主任嚴加考核。船邊提交貨由委託人負責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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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種車輛放行准單填寫內容必須與申報資料相符,不得任意塗改,一經塗改視同作廢無效,如有作廢應予保存,空白欄應予劃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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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各種車輛放行准單領用人應查核卡車之行照、車號、司機之駕駛執照、助手之身分證正本,司機、助手員冒名頂替依法究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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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各種車輛放行准單領用人應查察准單有效使用日期、地點,並核對車輛受載貨物數量與准單記載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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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各種車輛放行准單領用人應對司機、助手不聽指揮之違紀行為及意外事件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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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各種車輛放行准單,禁止用於載運走私、偷竊及攜帶未稅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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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各種車輛放行准單必須複寫,同式各聯禁止有不同之記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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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領用船邊提貨車輛放行准單,事先應由貨方︵貨主︶或倉庫業者填具保結書,並列冊向承辦倉庫申請,經核准後始可辦理,使用期間如有違法或違反有關規定,應由具保人負法律上全部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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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領用船邊提貨車輛放行准單,每次以一日作業需要量為限,應於次日將已使用之存根聯及未使用之空白或作廢准單全數交回核發倉庫,不得延誤或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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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船邊提貨車輛裝卸管理人員,應負責抽查放行准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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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船邊提貨車輛放行准單應存入一船一案內,由倉庫主任指定專人整理,保管兩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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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載貨卡車除該車助手外,不得搭載船員、碼頭從業人員或其他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