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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2007/12/01
::: 首頁圖示 現在位置:災害防救>防颱作業
* 防颱作業  
防颱作業
一、 依據: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二、 目的:
  為提高港區各單位防颱警覺,減少颱風災害,促使相關單位協調一致,確實完成防颱布署,俾能及時防範、搶救與災害處理。
三、 組織體系:
  為發揮組織動員力量,順利推行防颱工作,本分局設立防颱緊急應變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其編組與職掌如附表一。
四、 一般規定:
  當颱風將來臨本港時,各單位主管,應督導所屬做好防颱準備,並填報颱風災害預防檢查表提報港航課,並依狀況親自或酌留人員駐所,作好應變措施。
  2 防颱緊急應變小組,至少指定一名為任務作業員於防颱期間,日夜駐守,與防颱組密切連繫,以加強防颱措施,交換颱風情報。
  3 各任務作業員接獲災情報告電話,應詳細記錄於災害報告記錄表(如附表二)二份,以一份自存,以一份簽呈召集人或分局長批示後,由防颱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員,每隔四小時依「交通部災害通報表」格式通報交通部防颱應變中心及大局,隨即移送港航課課處理。
  4 各任務作業員,負責其單位防颱工作連絡及災害記載與簽報,並注意收聽氣象廣播及撥聽「166」氣象錄音電話。
  5 颱風來臨時,辦公室門窗除必須啟用者外,其餘門窗一律關閉加固。
  6 防颱組作業程序:
    (1) 承分局長命或接獲大局通知成立防颱緊急應變小組,並由防颱緊急應變小組通知各有關單位。
    (2) 接獲颱風警報後,將颱風動向資料,逐一詳填「颱風動向追蹤圖」。
    (3) 對所獲颱風動態最新資料及本分局指示之防範措施,作業員隨時主動通知有關單位,以爭取時效。
    (4) 發布颱風解除警報,或接獲防颱中心通知,防颱緊急應變小組亦即解除,但作業員須將各項作業處理完畢後,始得歸建。
  災情報告:
    (1) 災情查報需於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詳細填報表格(如附表三、四)送工務課彙整呈報大局。
    (2) 災情查報之責任區分,由使用單位報告修護單位,由修護單位彙整填報規定表格送工務課,土木之修護單位為港工所,棧埠裝卸機具之修護單位為棧埠所,非棧埠裝卸之船機修護單位為船機所,水深及水文器材之修護單位為港工所。
    (3) 任務作業員接獲災情報告,應將發生災情單位、時間、地點、受災狀況(包括人、物數量)及報告者姓名等詳實記載並通知防颱緊急應變小組轉報大局核備。
  8 災情搶救
    (1) 人員搶救:如有人員傷害,應通知港航課派人員赴現場搶救,重傷者立即送醫院治療。
    (2) 海難搶救:港內發生沉船、漂流物通知港航課派船前往搶救或打撈,必要時申請海軍支援。
    (3) 物資搶救:如物資遭受浸水、失火損害,必須搶運時,通知棧埠管理所派人員馳往搶救。
    (4) 上述三項搶救經過及處理情形,受災單位,應向防颱組報備。
  9 善後處理
    (1) 災情調查:颱風警報解除後,防颱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協調港航、工務等各有關人員,前往本分局所轄災區或受災單位實地勘察,各有關人員分別記錄其主管事項,以作檢討改進,及修護之依據。
    (2) 災後清理:災害現場,所遺留殘木斷瓦及其廢棄物等,應由各該權責主管單位自行清理,以利港埠作業。如有牲畜及其他動物屍體,應協調有關單位清除,並實施消毒,以防癘疫發生。
    (3) 工程修護:工務課與港埠工程所及船機修理所,應對各種災害詳細估算損失,及修復所需費用,擬具修復計劃呈報。
  10 防颱佈署之解除:災害過後,仍須嚴防颱風災害之延續,及因而引起之其他各種災害,切不可鬆懈戒備,應俟颱風遠離、警報解除後,防颱緊急應變小組始可解散,各級防救及工作人員所用器材得於同時歸還建制。
五、 各單位任務
  (一) 港航課
    1 颱風警報發佈時,儘速通知各船務代理公司及有關單位,為確保港船安全,當颱風來襲前,在港泊靠船舶應 一律出港避風,屆時如船長不願出港,除依商港法予以處罰外,其對港區所造成之損害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 颱風期間,對在港避風船隻通知其代理行及商船,均須有充足人員實
施全天候廿四小時值勸留守,以便聯絡應變。
    3 在港各公民營工作勤務船亦須離港避風,本分局各港勤船除必要之
當值拖船外,一律駛往南方澳漁港避風,當值工作船完成防颱任務
後亦立即駛往避風。
    4 信號台保持船舶電訊連繫,如電力中斷與船舶不能直接通話時,應商
請基隆海岸電台,遇有船舶呼叫本港埠電台,請代收轉台。
    5 港內船舶海難事故,儘可能派船救助,必要時,請海巡署蘇澳第七海巡隊派艦協助(電話:03-9961541、542)。
    6 港外海難事故,除洽請海巡署蘇澳第七海巡隊救助外,必要時電請國軍搜救中心請予救助。
    7 颱風過後,港內沉船及浮木,應儘快完成打撈,以利航泊安全,同時督導清潔工人配合各責任區之需要,快速完成各碼頭道路等陸面之雜物清除工作。
  (二) 工務課
    1 搶修工程:對各項災害損壞工程,應斟酌輕重緩急,並在大局作業規定,授權施工單位範圍內,金額較小者,由維護單位儘速修復,以免災情擴大,金額較大者,按規定程序處理。
    2 颱風後,綜合本分局災害損失呈報。
  (三) 秘書室
    1 負責港務大樓、各宿舍及其附屬本分局等各單位防颱事宜,並負責防颱組之車輛、飲食、飲水、文具、通信、照明等行政支援。
    2 颱風警報發出後,各房舍應將不常用門窗關、鎖、釘牢,有防颱板者,即予安裝。大型門窗之玻璃,應以寬條紙帶貼成X形,以防風震破。
    3 確實檢查大樓機房之高壓電、總電門及各種開關,並予必要之管制。
    4 室外花木盆景、標語牌飾應移置室內,以免吹損。
    5 庫房舍室附近溝渠、水道事先疏通,使排水良好。
    6 各庫室及公共場所之消防、救生器材,應經常檢查、補充,確保堪用狀態。
    7 露天空地堆存之廢料、車輛、機具、裝備,應儘量移置庫房,不能搬移者,分別集中,以防雨帆布覆蓋,並用鍊索繫牢,以免散失漏損。
    8 視狀況購置電筒、雨具、膠鞋、乾糧、飲料與急救醫藥品備用。
  (四) 政風室:派員配合參與防颱作業,與災情善後處理,並防範破壞事件之發生。
  (五) 港警分駐所:負責該所暨所屬之防颱及港區陸、海上防颱宣傳、加強巡邏、維持治安、等工作。
  (六) 港埠工程所
    1 應有預防颱風侵襲之措施,以及災後搶救處理,以減少港埠土木及水電設施之損害,確保人員及倉儲貨物安全。
    2 檢查繫船柱、護舷設備、碼頭緣石等,如有鬆動應予固定。
    3 檢查路面是否完備、疏通排水溝、加固標誌、標語牌或移入室內。
    4 確實檢查高低壓線路,及各種開關、照明設備、電表箱、水塔等加強固定。
    5 風襲後快速恢復豎立標誌,以利港埠作業。
  (七) 船機修理所:
    1 負責該所及所屬各工場房舍、設備、材料、在修船舶等防颱事宜,並派員協助港航課擔任沉船之打撈、搶修、搶救等工作。
    2 關好門窗或用木板釘牢,有危險之房屋及較大之器材,設法支撐堅固,或用繩索拉緊捆牢。
    3 停靠碼頭在修之本分局船舶,洽請港航課拖往安全碼頭。上架在修船舶,予以支撐牢固,加纜繫牢,以策安全。
  (八) 棧埠管理所
    1 負責該處辦公房舍,如倉庫、貨櫃場、存倉及露儲貨物、陸海上裝卸機具等防颱事宜。並組人員、物資搶救小組。
    2 各倉間門窗應予關閉,其有玻璃破損或有漏水之虞者,應以木板封釘。
    3 倉間鐵門關密後,須用大件貨物頂擋,防止傾倒。
    4 各倉庫備妥沙包,防堵庫門,以防海、雨水倒灌。
    5 水上、陸上裝卸機具、機械等,於颱風來臨,均應予以固定,以防颱風吹襲移動遭受損害。
    6 場地所置貨物,通知航商貨主盡速疏運。
    7 各工作場所照明設備應加以檢查並作成紀錄,及適當安全處理。
  (九) 消防分隊:負責港區消防救災等工作。
指揮與其他:
  1 指揮位置:港航課一切防颱作業集中該處辦理。
  2 指揮權責:當防颱緊急應變小組宣佈成立時,所有防颱事宜,統由分局長全權指揮作業,並將各種災情及處理經過隨時向大局報備。
  3 各單位防颱作業人員之超時加班時,在各該員原單位年度有關預算項下(行政費、防颱費)列支,且不受正常加班時數之限制,專案報請核發,但不得在同一時間內有雙重報領之情事。
  4 各單位協調會計室,寬列年度防颱經費預算,報請上級核定,以配合推展防颱業務所需。
  5 本計劃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令修正之,各單位(尤以屬專業性者)自行深入研究,以免疏失。
  6 本計劃自頒佈日起實施,防震、防海嘯、防水等參照本計劃辦理。
防颱演練圖片 防颱演練圖片

防颱演練 1- 樹木固定

防颱演練 2- 雜草清理

防颱演練圖片 防颱演練圖片

防颱演練 3- 防颱水溝蓋清理

防颱演練 4- 防颱水溝蓋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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