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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 |
安排於每年二、四、六、八、十及十二月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五上午辦理,遇假日則另行調整,每次一至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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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點: |
本分局四樓簡報室,或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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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方式: |
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原則上每次為一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然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若干名額或不限名額予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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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登記處理: |
以電話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透過網際網路方式受理預約登記,並請民眾於登記時一併提出問題;而對於民眾所提問題非本分局(含大局)權責範圍者,則告之權責機關之名稱,轉請他機關處理。然對於民眾陳情案件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下列情況,,則得不予處理: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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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約見通知: |
至遲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約見之時間、號次、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住址圖示)、相關業務單位、聯絡人、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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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約見預備: |
本分局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分局內相關業務單位,俾以瞭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並請相關業務單位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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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約見後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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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一 定時間內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