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圖 基隆港務局(Keelung Harbor Bureau)LOGO 背景圖
背景圖 背景圖
::: 資訊公開 分局長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對照表 政風室(點選後另開視窗) 環保園地 員工園地  
背景圖 背景圖 背景圖
 
:::
蘇澳港介紹
*
港棧動態
*
法規費率
*
整體規劃
*
港區服務
*
旅遊景點
*
港護設施
*
災害防救
*
勞工安全
*
航政業務
*
營運統計
*
網上申辦
*
下載專區
*
與民有約
*
附屬單位
*
 

 

背景圖
與民有約選單 申訴中心 與民有約 服務信箱 服務電話 FAQ專欄 線上問卷
:::全文檢索
 
 
背景圖  
Update:2007/12/01
::: 首頁圖示 現在位置:與民有約>分局長與民有約
* 分局長與民有約  
分局長與民有約
一、 依據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與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交通部函頒「交通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及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函頒「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首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辦理。
二、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以下稱本分局),為展現親民便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積極發掘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並賦與實施。
三、 本分局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方式如下:

 

(一)時間: 安排於每年二、四、六、八、十及十二月每月最後一個星期五上午辦理,遇假日則另行調整,每次一至三小時。
(二)地點: 本分局四樓簡報室,或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
(三)受理方式: 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原則上每次為一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然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若干名額或不限名額予登記。
(四)受理登記處理: 以電話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透過網際網路方式受理預約登記,並請民眾於登記時一併提出問題;而對於民眾所提問題非本分局(含大局)權責範圍者,則告之權責機關之名稱,轉請他機關處理。然對於民眾陳情案件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下列情況,,則得不予處理: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五)約見通知: 至遲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約見之時間、號次、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住址圖示)、相關業務單位、聯絡人、電話等。
(六)約見預備: 本分局於受理登記案件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分局內相關業務單位,俾以瞭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並請相關業務單位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七)約見後案件處理: 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一 定時間內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
四、 本分局首長與民有約受理之陳情案件,業務單位之處理時限不得逾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並通知秘書室
五、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 無障礙LOGO本網站最佳瀏覽模式建議為1024 x 768,建議瀏覽器為IE 5.5或FireFox2.0以上版本

地址:27046宜蘭縣蘇澳鎮港區一號 電話:(03)9965121

基隆港務局蘇澳港版權所有 CopyRight 2007c
 
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 兒童版 English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