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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發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獎金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一、 |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受理檢舉之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檢同申請書、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以密件報請本部審核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檢舉之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提出申請。 |
| 二、 |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本部審核同意發給獎金,如檢舉人向有偵查權機關檢舉者,由受理機關辦理獎金發放;向政風機構檢舉者,由本部發放。 |
| 三、 |
發放機關給付獎金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交由檢舉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 |
| 四、 |
檢舉人具領檢舉獎金,應出具領據 (格式如附表一) 。為求身分保密,檢舉人所出具之領據,應存置於「檢舉貪瀆密封資料袋」 (格式如附表二) 內保管,另由發放機關出具領取獎金收據 (格式如附表三),作為原始憑證,送本部審查核銷,並應按件數順序造冊 (格式如附表四) ,詳為登載,以供查核。 |
| 五、 |
經辦檢舉獎金發放之人員,於作業過程中,應注意檢舉人身分之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