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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人員守則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公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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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行政原則)
政風人員應本於良知,依據法令公正執行職務;秉持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之工作原則及超然獨立之立場,維護廉潔正義與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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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中立原則)
政風人員應保持行政中立,不得介入任何政治選舉、派系紛爭,或私人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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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廉潔誠信原則)
政風人員應以身作則,恪遵法紀,廉潔誠信,堅守工作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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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榮譽尊嚴原則)
政風人員應重視整體政風榮譽及尊嚴,不得有偏袒徇私、打擊異己、誣控濫告、爭名奪利或其他損害職務尊嚴及名譽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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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保密義務)
政風人員應絕對保守國家機密及公務機密。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政風人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政風人員就應守秘密之事項為證言時,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政風機構之允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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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利益衝突迴避)
政風人員執行職務如發現有利益衝突時,應依規定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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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請託關說之禁止)
政風人員應廉潔自持,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並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團體任何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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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兼職限制)
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律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政風人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並報請上級政風機構備查。政風人員為前二項之兼職時,仍應注意是否與其本職有所衝突或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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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贈受財物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政風人員基於社交禮俗所為及所受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應合於節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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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之視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政風人員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
(一) 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之親屬接受者。
(二) 其他經由第三人轉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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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公務活動接受招待之禁止)
政風人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或從事其他公務活動時,應遵守相關禁止規定,除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茶點、食、宿或交通外,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或人員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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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從事營利投資行為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或其他營利、投資行為。政風人員不得投資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業務往來之營利組織及其他非法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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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金錢借貸或參與合會之限制)
政風人員應避免與機關員工發生金錢借貸、招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應陳報其主管備查,政風主管應陳報其上級機關政風主管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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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與職務有關係者借貸訂約之禁止)
政風人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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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濫用資訊增加個人利益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利用因職務知悉之資訊進行財務交易,亦不得利用上述資訊謀取個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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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應酬交往)
政風人員不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人士往來應酬,亦不得參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其他足以影響機關聲譽之事務或活動。政風人員參加正當之應酬時,如發現有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人士在場,應即離席,並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備。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飲宴應酬,應事先徵得長官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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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其他)
政風人員應努力充實知能,積極任事,追求卓越;承辦案件,應注意時效,認真負責,誠懇勤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