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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大步走
 
 
Update:2007/12/01
 
* 政風宣導  
*事以密成 語以洩敗 *防止電腦資訊洩密確保資訊安全 *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方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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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以密成 語以洩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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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處理公務負有保密義務,稍一不慎即可能洩密,而受危害國家安全或機關及他人之利益,通常公務員可能洩密之時機有下列狀況:
一 、 閒話家常時: 閒話家常極易涉及本身工作狀況,談到工作必會 涉及到近來忙閒,因此,很不經意地會洩漏業務上應秘密之事項。
二、 與人餐敘時: 每逢飯局主人為恐冷場,有慢待客人之慮,必盡量找些話題引發客人談興。餐會時間愈長,談話愈多,涉及內容愈廣泛,如是「言多必失」,極易洩漏業務上之機密。
三、 飲酒過量時: 喜歡喝酒的人,喝酒過多,言語亦多,酒氣壯膽,三杯黃湯下肚,什麼話都出籠。
四、 故作權威時: 少數人為表示職務重要,並深知機關內幕消息,刻意露幾點機密訊息,以炫耀自己。此種刻意炫耀自己,極可能造成洩密。
五、 與人爭辯時: 遇有他人爭論本機關業務或與自己職務有關之事項時,為澄清真象之立場,極易洩露機關或業務上之機密。
六、 功利貪欲時: 有關人民或政府應予保密之事項,部份主管,因受人情壓力或財物誘惑下,往往將業管之資料,洩漏予第三者參考運用,以致影響他人隱私。
七、 無心過失時: 承辦人未將機密文件親自持陳或使用相關保密措施,而在陳核過程中,資料被非法定人員獲悉或影印外洩之情事。
我們每個人要確遵保密規定外,還要運用高度的警覺性、敏銳的觀察力,及結合日常生活與工作的接觸面,培養良好的保密習慣,惟有人人謹言慎行,事事保密,時時提高警覺,我們的保密工作才能達到綿密的境界。

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政風室編撰 9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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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電腦資訊洩密確保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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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93年7月17日A11版刊載:美國以核武為主要研究對象之洛斯阿拉摩斯國家實驗室於本(93)年7月7日進行盤點時,發現其「武器物理局」遺失兩片機密資料磁碟片,該實驗室亦曾於一九九九年爆發華裔美籍科學家李文和被指控非法下載國防機密資料,疑似送交外國政府。

資訊時代日益發達,個人電腦配合文書、簡報、試算表及資料庫軟體的便利性與儲存容量,讓許多公務機關大量使用電腦處理公文;但是,電腦資料和一般資料處理有所不同,一般資料多半形之文字、檔案,歸檔列入交待。但電腦資料皆可透過連線傳輸,且可儲存於硬式磁碟機或軟式性磁片、磁帶上。其背後所隱藏的洩密可能性,卻又讓使用者不得不更加的謹慎小心。

為避免發生洩密事件,在使用電腦處理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資料電腦自螢幕上及報表上輸出時,因機密資料顯示於螢幕上,必須將作業結束,關機後才能離開電腦;報表列印要管制,拿報表之人要簽名負責,在報表上要註明是否為機密資料,用完要作登錄繳回、銷毀等處理措施。如確有必要,使用單位及使用者、均可印於報表上;一般而言,希望各單位使用的磁片、磁帶,不要流到外面,以防資料外洩;另可設計磁片只能專用於本單位,而無法在外單位使用及加強辦公室傳輸媒體之管理方式等。有線傳輸時可以考慮加一些保密器、加碼軟體等技術,以確求週全。磁片與磁帶均需按規定作妥善之管理,報廢時要做消磁的動作。由於個人資料走向電腦化的結果,「隱私權」極易遭受侵害,我們公務員處理公務上所持有之資訊資料應善盡保密的責任,否則,一旦疏怠資料外洩而將承擔法律責任,不可不戒慎!

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政風室編撰 9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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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方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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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方式傳送」,應係指行政院八十八年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第二十七點規定「各機關應訂定電子郵件使用規定,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而言,惟同點第三項另已規定「機關業務性質特殊,須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資料及文件者,得採用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此外,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國家機密者,應以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傳遞。」行政院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第五十四點規定「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機密文書拆封、分文、繕校、蓋印、封發、歸檔,以及機密公文電子交換等事項,並儘可能實施隔離作業。」及第六十一點「機密文書之傳遞方式如下:(三)如因機關業務特性,機密文書須採電子方式處理者,應使用經專責機關鑑定相符機密等級保密機制,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等規定觀之,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並非絕對不得以電子方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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