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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大步走
 
 
Update:2007/12/01
 
* 政風宣導  
* 94.02.02中華民國刑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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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傳海報

96.1.3製作「錢財沒有了,有在賺來的時候,但是工作時疏忽,將使我們失去健康、生命、子女、家庭!安全須要我們共同維護」安全維護宣導海報張貼於本分局文化櫥窗,供同仁閱覽。(96.4.25)

96.3.5製作「掃除腐化惡化,向上提昇、勇於蛻變」政風法令宣導海報,張貼於本分局文化櫥窗,供同仁閱覽。(96.4.25)

96.4.4製作「千里河堤,潰於一漏,維護機密,人人有責」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海報,張貼於本分局文化櫥窗,供同仁閱覽。(9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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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2.02中華民國刑法修正(94/3/25)


第10條第二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事 務,而有法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6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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