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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2008/04/10
 
* 政風宣導  
*交通部所屬員工: 「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應行注意須知
* 本分局同仁申請「赴大陸地區旅遊 應注意事項」暨「參考案例」
*詐騙新手法之分析與介紹
*法務部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成效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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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所屬員工: 「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應行注意須知

 


一.本部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鼓勵敬業服務,保障同仁權益,特參據「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行政院前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中有關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之法令規定,彙編本「應行注意須知」。

二.本「應行注意須知」之彙編,在加強相關防貪規範之訓示提醒效果,俾供部屬員工遇「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事件時,能據以周延處置、依法行政。

三.「請託關說」事件應行注意部分:

(一)請託關說事件之界定:
所稱請託或關說,係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二)狀況處置與注意須知:

1.請託或關說涉及違法或對機關業務、特定權利義務有產生不當影響之虞者,準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八十九研展字第0二九九九號函修正)之相關規定辦理。

2.受託者除應就被請託或關說事項依法行政、秉公處理外,並應簽報 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並知會政風單位。

四.「贈受財物」事件應行注意部分:

(一)贈受財物事件之界定:
所稱贈受財物,係指除親屬間之相互餽贈暨屬機關公務(含外交)禮儀上需要之性質外,公務人員與他人間,以無償或不相當之對價,收受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

(二)狀況處置與注意須知:

1.公務員原則上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應簽報 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並知會政風單位;無法退還時,除簽報長官外,並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單位處理。

2.公務員就其親屬以外之他人對之所為餽贈,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市價未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 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並知會政風單位。(公務員由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出名接受餽贈及藉由其他第三人名義接受餽贈而轉達予其本人者,視同本人接受餽贈。)

3.辦理採購業務之公務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4.公務員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及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相互間無隸屬關係者,準用前述2之規定。

5.前述「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係指以下民間團體或個人:

(1) 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或正進行訂立此項契約,而此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

(2)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用,而此項補助之決定或執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

(3)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之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而此項業務之執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

6.前述所稱「其他利益」,指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享受優待、安排工作機會、便利貸款等利益。

五.「飲宴應酬」事件應行注意部分:

(一)飲宴應酬事件之界定:
所稱飲宴應酬者,係指公務員接受與其職務上有(或無)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招待或其他應酬(如唱歌、看戲、球敘、打牌、旅遊..等)活動。

(二)狀況處置與注意須知:

1.公務員不得要求或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亦不得參加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上述活動。但因執行公務確有必要參加者,應簽報 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並知會政風單位。

2.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但本於公務(含外交)禮儀,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飲宴應酬活動,不在此限。

3.公務員若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點辦理採購業務,不接受廠商提供之服務,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由廠商於其場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食宿。若契約規定應由廠商提供者,從其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支付其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生之必要費用。

4.辦理採購業務之公務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或「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5.公務員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因結婚、生育、就職、升遷、異動、退休、辭職及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所為之飲宴應酬外,不得任意接受飲宴應酬之邀請。

六.本部所屬員工遇有上述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發生,應詳填「交通部所屬員工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簽報知會表」(格式如附表),先報請直屬單位主管核章,並知會政風單位,再陳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核閱後,併案或自行存檔,俾強化自身權益之保障與敬業服務之維護。

七.政風單位受知會前述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後,應逐案建檔備查。凡本部員工拒受關說、拒收餽贈、拒絕不當飲宴應酬,查証屬實者,視情節研議簽報敘獎;若經發現有關係人(請託關說者、餽贈財物者、邀約飲宴者)或本部員工涉嫌違法或失職行為,應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或陳報首長「行政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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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分局同仁申請「赴大陸地區旅遊 應注意事項」暨「參考案例」

 


壹、員工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一.、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請注意維護國家、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三.在大陸地區期間,對於涉及公務相關之活動,無論是否為所屬業務,均勿為之。

四.申請人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任何形式之協議或共同發表宣言等政治性活動。

(二)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四)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五)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五.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以防洩漏我國重大公共建設、產業、科技等資訊。

六.避免接受不當之餽贈、招待或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七.避免前往大陸重大疫病地區,以防感染疫病。

八.大陸地區各地治安情形不一,宜結伴出遊,不單獨前往陌生或出入份子複雜之場所,以防搶劫、敲詐等情形發生。

九.護照、「臺胞證」等重要證件應妥善保管,如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由深圳進入香港或由珠海進入澳門,向香港「中華旅行社」(852-25264415、93140130)、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853-28306282、66872557)申請返臺證明搭機返臺。如有遺失「臺胞證」者,先向大陸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向大陸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臨時「臺胞證」。

十.發生重病、重傷、交通事故、搶劫等意外,依情況就近向當地公安報警(電話:110)或通報救護車(電話:120)尋求協助。如未獲妥善處理,向當地旅遊局、臺商協會(市內查號台:114;長途查號台:116)或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電話:886-2-27187373;緊急服務專線:886-2-27129292)請求協助。

十一.公務員在大陸地區期間若受脅迫洩漏機密,得不經所屬機關,直接向臺灣高法院檢察署報告,由該檢察署受理。

貳、員工赴大陸地區旅遊參考案例

案例一:切莫貪圖小利

甲君係○○縣政府職員,近期前赴大陸旅遊,甫下飛機,即有人向渠兜換人民幣。談妥價錢,在掏出美元之際,隨即被埋伏的便衣公安人員,以違反「外匯管制法」遭逮捕。一念之貪,身陷囹圄,真是得不償失。復有中央某部會單位主管屆齡退休在即,亟思赴大陸終老,乃透過大陸○○市公安局某處長協助,以遠低於市價行情購置房產。由於該主管目前負責之業務,可接觸到公務機密,中共勢必針對此一關係及管道加以利用,恐有洩漏機密之虞,不可不防。

案例二:慎防色誘構陷

乙君係某高科技研發單位研究員,工作單調乏味。藉此次政府開放公務人員赴陸旅遊之際,與同事同赴大陸觀光。經不住地陪一再慫恿,一行數人前往地下酒家尋歡作樂,由於缺乏戒心,竟遭當地黑道分子拍照勒索,揚言如有不從,威脅將照片曝光,要讓渠等身敗名裂。適時有神秘人物出現打圓場並擺平此事,豈料事後竟遭對方脅迫要渠等返台後協助情蒐做為報答。另例,○○縣某鎮長於96年間,以休假方式多次私下赴陸參訪旅遊,由於該鎮長長袖善舞,與軍、政、商界關係良好,中共涉台單位乃刻意拉攏,除陪同參訪當地建設外並私下安排赴特種行業,其間曾意圖誘使該鎮長協助蒐情。據情報顯示,中共涉台單位,已針對我開放公務員赴陸措施成立專組,並以各種手段進行蒐情,我公務人員赴陸旅遊,應慎防落入中共預設之情色陷阱中。

案例三:當心誤觸法網

丙君係中央某部會專門委員,擔任職公職逾20年,自忖升遷無望,籌思辦理退休並開展事業第二春。經與好友共同投資大陸餐飲事業。95年底,藉政府開放公務人員赴陸旅遊機會,順道視察大陸事業,豈料竟是一場騙局,畢生積蓄瞬間化為烏有,憤恨之餘,遂將其友人大陸住處之古董字畫等充當抵押,反遭對方一狀告進法院,丙君以偷竊罪名遭中共判刑2年,有家歸不得。

案例四:拒絕學術統戰

丁君係某知名大學副校長,今(96)年中率領該校師生赴陸參訪,並與大陸某大學達成加強師生交流互訪協議。該校黨委副書記多次探詢台灣第7屆立法委員及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情,並要求丁君代為蒐集相關資料。丁君經不住人情攻勢,亦欠缺保防意識,竟允諾協助蒐集。經檢討,由於近年來國內大學林立,招生不易,部分學校為免遭致停辦命運,乃與大陸學校簽署各種協議,藉此吸引學生就讀。中共一貫藉「學術文化交流」之名,對我進行文化統戰、吸收與運用,國人豈能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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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新手法之分析與介紹

 


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朱坤茂

通知中獎,要求轉帳繳稅或手續費,或哭叫「爸(媽),快來救我」的詐騙老套已經落伍了,新的詐騙技倆一再翻新,假冒地檢署檢察官厲聲責問通知開庭,為何拒不到庭,要求馬上電話聯絡,趁機詐財,更是詐騙集團無法無天利用檢察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強制性、公信力,使不諳訴訟程序及地檢署作業實務的民眾,瞬間來不及反應而受騙的手法,更屢見不鮮,嚴重斲傷政府和檢察機關形象。 近來,更有人利用偽造的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向不知情的寺廟詐取葬補助費,則是利用公權力詐財的新發展。

整理近一年來,詐騙集團的不同詐術,大概有下列幾種:

一.用空頭支票存入帳戶行騙
歹徒以電話通知,告知中獎了,要將款存入帳戶,而要求告知帳號或要求開設指定銀行的帳戶,再告知帳號,隨後,馬上以即期支票存入被害人帳戶,利用銀行票據交換時間差,讓被害人刷存款簿時,誤以為真的收到「獎金」,而依歹徒要求將所得稅或手續費匯給詐騙集團,再撤回支票或根本存入的就是不可能兌付的「芭樂票」,使被害人平白被騙一筆金錢。

二.團購手機,到手開溜
歹徒假冒主管,藉口替飯店或公司行號員工團購手機,先後到不同的通訊行,表示公司有補助員工,要替員工團購手機,選購高價手機後,並表示要付現,但要回公司向會計請款,請店員將手機送到公司,等店員將手機送到公司後,便叫會計帶新手機,給購買的員工看看喜不喜歡,將手機帶離現場,接著說要拿現金,叫店員等一下,卻藉機一走了之,使通訊行被騙整批高價的手機。

三.假綁架翻新:騙你去大陸!
詐騙集團利用大陸頻頻向台灣人才招手,而在報紙求職欄刊登廣告,如「大陸工廠徵求駐廠管理幹部」,誘使求職心切又不知情之人上當被騙往大陸,歹徒再打電話向家人謊稱被綁架,指示匯款,使被害人不但被惡整,白花了機票和食宿費,還可能誤認為真的被綁架而付了贖款。

四.網購新光三越禮券 小心有詐
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抽獎抽到用不上,打折標售新光三越禮券,如要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時,則以市面上假鈔多為由,拒絕現金當面交易,要求匯款,但表示可以留下電話、住址等聯絡資料,以取信買方,不過,買方匯款後卻再也找不到對方,而被詐騙。

五.催收電話費詐財
詐騙集團以電話催繳電話費,如:「你好,這裡是中華電信,您積欠電話費13250元尚未繳清,請盡快繳納,否則斷話。如有任何問題請按123或按9。」由於中華電信服務電話為123,民眾一時不察就直接按了123,歹徒開始展開詐騙,如回答並沒有欠繳電話費時,詐騙集團便會要受話人與「金管局」人員及「刑事局陳警官」聯繫;假警官會馬上打電話過來表示,有人冒用他的個人資料,申請銀行信用卡盜刷,‧‧‧‧等一聯串的詐騙手法,使被害人誤認為真,而以信用卡轉帳,或設定語音轉帳,詐騙集團隨即將帳戶內的存款全數轉出。

六.大馬心疼燒傷兒 台灣詐財新工具
詐騙集團將馬來西亞全國知名的燒燙傷孩童「小敬仁」移花接木,剪接「小敬仁」當初全身大面積無皮膚的焦黑身軀照片,還說他全身百分之九十燒傷的焚身,改名為「周盛景」,大剌剌的上網誑稱「讓世界充滿愛,救救周盛景」小朋友,並公布台北富邦銀行萬隆分行的捐款帳號,利用國人的慈悲心與同情心募款,上網「假募款、真詐財」。

七.金融資料外洩,需轉帳到「存保監理人」統一保管
詐騙集團於行政院為遏止詐騙案一再發生,規定今年六月一日起,各金融機構的金融卡每日匯款上限為三萬元後,利用銀行無摺存款無上限、電子銀行自設上限等便利性,要求被害人分次拿現金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到騙徒的帳戶,或要求被害人利用電子銀行、網路銀行轉帳,因無摺存款無上限、電子銀行轉帳金額可自定,因此被害人受騙的單筆款項都不少。

如:詐騙集團打電話自稱銀行職員,指被害人的信用卡在百貨公司被盜刷,須立即打電話查詢,騙徒還要求被害人到指定的銀行申請語音約定書,說可幫忙申請止付和理賠。如被害人不相信,過幾天,再打電話說被害人的信用卡被冒貸且消費三萬多元,要求迅速向「行政院金融犯罪中心」報案,等被害人依對方提供的電話號碼撥通後,一名自稱女警官的女子接電話,再轉接給一名自稱科長的男子接聽,對方指她的金融資料外洩太嚴重,需轉帳到「存保監理人」統一保管,而以無摺存款方式,請行員存入歹徒所指定的帳戶。

整體分析詐騙集團的設計與策略,基本上都是利用人性的弱點「貪」以利誘,「怕」以威嚇,「慈悲心或同情心」以詐,其中為增強「威嚇」的效果,從戶政事務所、行政執行署,致最具強制力的法院或地檢署,都成了被利用的對象,詐騙集團甚至猖狂到利用電腦程式設計顯示其來電為地檢署之總機電話,使被害人依該電話查詢,或向中華電信公司查詢時,證實確為地檢署總機之電話號碼,事實上,於撥打該電話後,均轉接至詐騙集團,再厲聲責問通知開庭,為何拒不到庭,要求馬上電話聯絡,想盡辦法行騙。

但地檢署檢察官傳喚當事人或證人到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律使用「傳票」,其他行政機關通知一定會用「函」或「通知書」,更重要的是一定會要求到「地檢署」或「機關」辦理指定之事項,絕對與「錢」無關,根本不會有「轉帳」或「匯款」的問題。因此,我們鄭重的呼籲全國民眾,接到詐騙電話時,一定要「理智」、「冷靜」、「查證」,就不會上當了。如詐騙集團有留下電話或帳號,務必請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檢舉,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將依法「停話」、「凍結帳戶」,並迅速偵辦,才能遏止詐騙集團的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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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成效統計(85個月)

 


一.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89年6月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迄至96年6月止,計85個月,起訴之貪瀆案件有3,934件,起訴人次10,221人,查獲貪瀆金額新臺幣317億6863萬5194.78元,其中民意代表602人、高層簡任以上公務人員有573人、中層薦任公務人員1,832人、基層委任以下公務人員3,021人以及一般民眾4,193人。

二.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89年6月至96年6月),新收案件計8,265件,較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前同期(82年5月至89年5月)之10,982件,減少24.74﹪;起訴案件由4,102件降至3,934件,減少4.10﹪;起訴人次則由10,221人增加至9,489人,增加7.71﹪;顯示「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實施後,新收件數、起訴件數呈現遞減趨勢,起訴人次則小幅增加,分析其可能因素為:

1.受「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修正影響:
自90年11月7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修正後,以圖利罪起訴之案件大幅降低。

2.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新制全面實施後,貪瀆案件不易定罪,加以檢察及調查機關對貪瀆案件採取更嚴謹之偵查,對證據之要求標準相對地提高,爰貪瀆案件之新收與起訴件數有呈現減緩之趨勢。

3.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實施後,由於政府推動肅貪之積極作為,對吏治之澄清已發揮成效。

三.如以法務部執行掃黑、肅貪、查賄成效以觀,89年6月至95年6月止,各檢察機關總計受理黑金案件計65,405件,起訴案件8,663件,起訴人數23,566人,經判決有罪確定案件3,266件,人數6,798人。而上述起訴案件中,計有立法委員25人、縣市長12人、縣市議會正副議長18人、直轄市議員35人、縣市議員141人、鄉鎮市長101人、鄉鎮市民代表216人、村里長171人、其他23,837人。

四.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96年4月至6月份起訴社會矚目之黑金案件,計有屏東縣○○鎮鎮長及前澎湖縣縣議員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共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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