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圖 連結到蘇澳港分局首頁 English 連結到兒童版
::: 政風室首頁 電子佈告欄 政風工作法規 政風服務管道 政風宣導 廉政會報
:::
網站連結
法務部政風司
交通部政風處
宜蘭縣政府政風處
法務部調查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所系統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人權大步走
 
 
Update:2010/04/15
 
* 政風宣導  
表格
 
表格
 

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 政風園地

99年第二期
廉政專線:03-9972006
E-mail:dttpdq10@klhb.gov.tw
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
 
公務人員廉政宣導標語:
壹、正常社交禮俗

一 、社交禮俗重情義,超過三千我就辭(辭:台語)
二 、社交禮儀應正當;禮過三千不妥當
三 、社交往來三千不嫌少,同年同源一萬不可超

四 、人情世事定三千,情禮兼顧誠為先(台)
五 、社交禮俗不可少,最多三千沒煩惱
六 、收禮得宜保心安,全年同源不逾萬

貳、受贈財物之原則
  一 、 受贈財物守規定,三千一萬有依循
  二 、 節慶送禮應注意,適當表示就可以
  三 、受贈財物需登記,避免利害保平安;超過禮俗應拒絕,親友代收應退回
  四 、 收受餽贈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五 、無功受贈心有愧,拒絕退還才正確
  六 、廠商餽贈不可收,拒絕退還會政風
  七 、 受贈財物想仔細,知會政風免爭議

參、飲宴應酬之原則

 一、飲宴應酬應考慮,顯不相宜不出席
 二、飲宴應酬應避免,利害關係不參加;特殊情形須簽報,知所進退保平安
 三、飲宴應酬知利害,瓜田李下不應該
 四、受邀飲宴宜三思,深思熟慮不徇私
 五、如與職務有利害,飲宴應酬需避開;公務禮儀等例外,知會報備免疑猜

肆、請託關說之原則

 一、請託關說合程序,三日簽報並知會
 二、請託關說涉不當,簽報知會不可忘
 三、公事公辦不請託,清淨公門免關說
 四、請託關說要注意,知會政風保權益
 五、請託關說涉疑義,三日簽會釋懷疑

伍、出席言講等活動支領原則

 一、出席活動支領費,鐘點五千稿二千
 二、鐘點五千稿二千,按照規定不繞圈
 三、文稿著作重精義,一字千金遭人議,千字兩千合心意
 四、口若懸河值五千,妙筆生花價二千,倫理規範有記載,確實遵守好模範
 五、鐘點五千剛剛好、稿費二千不嫌少

陸、其他

 一、社交禮俗不逾矩,請託關說需報備,謹言慎行少煩惱,廉政倫理要遵行
 二、應對進退均有據,利害關係要迴避,請託關說要思考,廉潔自持最重要

 

請託關說要思考 利害關係要迴避

收受餽贈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飲宴應酬知利害,瓜田李下不應該
公事公辦不請託,清淨公門免關說

 
表格   表格
* 移到最上面
表格
 
表格
 
  反詐騙宣導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一覽表 99年3月
詐騙犯罪手法
預防方式

(一)假檢警詐騙!歹徒以恐懼情境,多種角色,操控被害人!

  王女士日前在住家接到自稱是「榮民總醫院」櫃台小姐來電,問她有無委託人到院申請住院給付?她回答從未去過榮總後,對方又說:「現在櫃台有位林先生要幫妳申請給付,想要確認有無委託書」又說:「現在詐騙案件很多,是不是妳的證件曾遺失,被冒用了?」未等她回答,電話端卻傳來櫃台小姐的叫喊聲:「警衛!把那位穿白衣服的林先生攔下來」,接著就聽到醫院正在報案的吵雜聲,過不久,電話中來了一男子,自稱蔡警員,說會把案件移給台北市刑警大隊黃科長,要她在電話中等候。

  又過了1分鐘,一位男子自稱黃科長說:「我們曾寄2次傳票給妳,妳為什麼沒有去法院報到?妳牽涉一件25億元金融洗錢案件,且經過許多人指證是受妳指使,今天是案件調查最後一天,我們已經發布通緝,等一下妳若出門,只要遇到警察就會遭到拘提,今天下午4點,你準備換洗衣服到地方法院報到,如果有事就要進看守所」她聽到此已全身癱軟,又聽到電話中傳來李法官很生氣的罵黃警官說:「為什麼還沒有把她關起來」,黃警官不斷向法官求情說:「她應該不是那種會為一點錢而犯罪的人,再給她一次機會好嗎?」。

  接著法官拿起電話說:「妳要配合辦案,協助釐清案情,否則會害到很多人。」於是她在假法官詢問下,一五一十的說出自己的家庭狀況、銀行存款、房屋情形,假法官開出條件說:「我們怕妳會潛逃海外不回來,妳設法將戶頭存款全領出來付保釋金,就可以不用關。」她聽到法官要網開一面,並說會代向法務部長求情,當時非常感謝這位法官。她打電話給銀行,並要保全人員將現金送到公司,銀行副理關心的問她為什麼突然要提領這麼多錢?想不到她將歹徒已教過的說詞「要買賣土地」,用以回答副理的關心,還不斷說「我有急用,你不要問那麼多。」

  銀行只好將錢送到,她心中萬分驚恐,又加上行動不便要靠ㄇ型拐杖,但又不敢找人幫忙,口袋中的行動電話在開機監控中(歹徒謊稱被害人要開手機接受全程監控,藉此阻斷其向外人詢問或求助),她獨自扛著兩袋現金站在馬路邊,看到一輛小客車駛近,一名約35歲男子下車將錢取走。晚上兒子回家,她立刻說出今日的遭遇,兒子立刻陪她向警方報案,想不到這場緊張的司法辦案、拘提過程,竟是詐騙集團騙她的一場戲,忍不住悲從中來。

警方呼籲,警察或司法機關偵辦案件,一定會請當事人到公務機關說明,不會在電話中辦案或要求當事人交錢,也不會以行動電話監控行動,這些都是歹徒電話詐騙伎倆。民眾若接到電話提及「涉案」、「司法調查」、「個人資料外洩」等關鍵用語,請牢記「一聽」(聽電話內容)、「二掛」(掛斷電話)、「三查證」(撥165)口訣,未查證前,不要聽信不明來電,交出現金或匯款。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一覽表 99年3月
詐騙犯罪手法
預防方式

(二)網購VOLVO汽車遭詐60萬元,歹徒假作帳真詐財!

  高雄縣王先生在98年9月間瀏覽拍賣網站時,非常喜歡賣場中的一款VOLVO汽車,於是立刻與賣家聯絡,雙方在電話議價後,以60萬元成交,接著賣家說因為這部車是流當車,原車主還有債務問題,會由一位楊代書與他聯絡,王先生原本想要親自看車,但歹徒卻以拖延手法,斷斷續續與他聯絡,期間經過2個月,都未完成任何購車手續。

  98年11月間,假冒代書的歹徒來電,誆稱這部車原車主因為急需調度資金才會忍痛賤賣,但因車主向銀行貸款發生困難,要王先生配合辦一個作帳動作,讓車主可以憑此向銀行貸款,王先生過2天後收到一份董小姐的銀行存摺、金融卡,歹徒要他到銀行匯入該帳戶60萬元,這樣帳戶中會有一筆60萬元入帳紀錄,過1小時後再將60萬領出即可,並不斷向他強調,買車是現場驗車後再以現金交易,但要他先配合匯款再領出的動作,王先生依照歹徒指示匯款後,當他要領出匯款時,卻發現存款早已被歹徒以網路轉帳方式清空,這時才恍然大悟,原來買車只是幌子,歹徒與他周旋2個月,竟讓他陷入一個精心設計的買車騙局。

  本案歹徒以寄送存摺、圖章方式取信被害人,配合作帳手續其實就是要誘騙被害人匯款到指定帳戶,而此帳戶早以設定「網路約定轉帳」,歹徒只須上網輸入帳號密碼,即可將帳戶內存款轉出,而被害人卻以為存摺、圖章、提款卡都在自己手中,應沒有問題,才會掉進詐騙陷阱。歹徒醞釀本案長達2個月,其間以原車主的種種狀況,作為拖延說詞,當被害人漸漸失去耐性,也漸失戒心時,突然就被騙了。

警方呼籲,購買汽車,務必到賣場看車比較,同時勿輕信流當車、作假帳等詐騙說詞,以免因小失大。買車過程中,若遇到許多突發狀況,且拖延看車、交車,就要小心有詐,流當車理所當然會低於行情價,民眾應牢記「商品偏離市價」詐騙警訊,多方比較、詢問,避免被騙。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一覽表 99年3月
詐騙犯罪手法
預防方式

(三)歹徒駭帳號,假扮好友誆買遊戲點數!

  吳小姐在2月21日上MSN聊天,突然一位很久未上線的同事(小文)與她聊天,吳小姐聽說她最近又生了小寶寶,兩人就一直談著這個話題,談了約30分鐘後離線,過了3小時後,吳小姐再度上線,小文此時卻提出請她幫忙買遊戲點數的要求,當時她覺得很怪,還問對方:「有這麼急嗎?」對方回答:「真的很急,是要幫一個國外朋友玩開心農場,但因小寶寶感冒了,無法出門,才會請妳幫忙。」。吳小姐就到超商買了一張面額999元的點數卡,並上線告訴小文序號與密碼,另外也給了自己的銀行帳號,請對方把幫忙買的錢轉給她。

  第二天,她上線聊天時,卻看到小文說她帳號被盜用,還提到冒名歹徒會要人幫忙買遊戲點數,她才發現被騙了。事後吳小姐將她的遭遇寫在台大批踢踢的反詐騙板上,希望更多人看見後有所警覺,不要再上歹徒的當。 本案歹徒以駭客入侵手法,竊取小文帳號後,再冒名上MSN與人攀談,問被害人:「知道我是誰嗎?」當事人會以為是好友上線,當然就毫無設防的與歹徒聊天,為避免被害人懷疑,第一次的攀談不會立刻提出幫忙買遊戲點數的要求,歹徒耐心等待被害人第二次上線,才以不能出門、急著要用的理由,提出代購遊戲點數要求。

警方呼籲,網路帳號已成為駭客入侵目標,用於拍賣詐騙或是代購遊戲點數,民眾若有一段時間不使用網路帳號,可向網站申請停用,以免閒置過久遭歹徒利用,另針對收到電子郵件或聊天室的好友傳來訊息,提出借錢或代購要求時,最好以電話聯絡本尊確認訊息的正確性,面對網路科技發達的現代生活,如果看到必須付款的訊息出現,一定要養成查證習慣,以免被騙。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一覽表 99年3月
詐騙犯罪手法
預防方式

(四)小心求職詐騙!歹徒假東勢林管處徵巡山員騙證件詐財

  台中縣陳先生,農曆春節期間(初六),在住家附近雜貨店與鄰居閒聊,遇到一位自稱認識林務局局長的男子,聲稱東勢林管局最近要舉辦巡山員招考,採約聘方式,月薪為3萬8000元,不限學歷,只要經過扛砂包考試(抬20公斤砂包,跑40公尺來回,且於40秒完成)陳先生聽後覺得不可失去此一大好機會,於是與這男子一起開車前往東勢林管處大門口,並且將準備好的求職資料(身分證正本、照片、私章)及現金1萬6000元(辦理公保,待正式工作後可憑收據退費)交給男子,他在大門口等候約30分鐘,未見對方出現,經詢問停車場的保全人員,才知道這人早已從後門跑了,最近已有很多人都被騙了。

  同樣是住在台中縣的簡先生,於99年2月1日在住家附近的西藥房聊天,遇上同一歹徒,他覺得對方很會說話,不斷說工作很輕鬆,只要巡山就好,機會難得要把握,他以打零工為業,沒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當時非常心動,根本沒有考慮查證真假,他騎著自己的機車與歹徒一起到達東勢林管處大門口,並將2萬元現金及身分證交給對方,歹徒謊稱要到辦公室有一段路,要騎機車進入,並要他在門口等候,但一樣也是等候多時未見人影才發現被騙。

警方呼籲,農曆春節期間,仍發生歹徒以求職手法進行詐騙得逞的案件,此手法自99年2月起陸續已有4件被騙案件。警方呼籲,歹徒會將被害人帶至東勢林管處大門口等候,再於騙款得逞後,從後門溜走。民眾求職前,務必先向相關單位查證,不可聽信陌生人口頭說詞,也不要先交付個人證件或金錢,以免被騙後求償無門。

反詐騙宣導
~~以上資料摘錄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
 

 

 

詐騙手法變變變,小心謹慎防受騙。
多一分警覺,少一分風險。

 
表格   表格
* 移到最上面
表格
 
表格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有關國家機密保護法實務運作之疑義
法務部98年7月6日法政字第0981107172號函示

  有關函詢監察院調查委員本於權責辦理詢問或調查之作為,對於他機關或人民所答覆或陳述之國家機密,其內容僅有部分文字為機密資料,是否全卷均以機密件處理,不能對外公開乙節,按經核定為國家機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應依法保密不得對外公開,其有權核定人員尚須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規定,應於必要最小範圍內為之。若所核定國家機密與非屬國家機密資料合而為一卷時,除屬國家機密部分及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即應限制公開不予提供外,無保密必要之部分,則應公開或提供。至 貴院監察委員或調查人員因調查案件而知悉或持有其他機關或人民所答覆或陳述之內容,衍生是否屬國家機密之疑義時,如係其他機關已核定為國家機密者,得依本法第10條規定,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以符合本法第5條之本旨;若屬貴院本於權責辦理詢問、履勘等調查作為,作成筆錄、製成錄音帶或撰寫調查報告等文件,涉及其他機關業務且屬國家機密範圍者,於核定前,應依本法第9條規定會商相關機關辦理(法務部92年11月7日法政字第0920044099號函參照)。 至有關機關來函敘明「本函附件『問題一』部分內容為機密等級…,卻又標示『附件抽存後解密』」該函究係「問題一」之附件是機密,抑或整份函件均為機密乙節,依行政院訂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第62點第1項第4款規定,「附件抽存後解密」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機關對於來函之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有標示不清或發生疑義時,得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會商協議機制或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75點第1項第5款之規定,由原核定機關確認,始為允當。

  至有關機關來函敘明「本函附件『問題一』部分內容為機密等級…,卻又標示『附件抽存後解密』」該函究係「問題一」之附件是機密,抑或整份函件均為機密乙節,依行政院訂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文書保密第62點第1項第4款規定,「附件抽存後解密」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機關對於來函之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有標示不清或發生疑義時,得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會商協議機制或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75點第1項第5款之規定,由原核定機關確認,始為允當。

 

執行業務小心謹慎,洩漏機密刑責上身。
用心是機密保護的良師,謹慎是安全防護的利器。

 
表格   表格
* 移到最上面
表格
 
表格
 
  資訊安全宣導
 
對資訊安全來說,沒有最安全,只有更安全。

 


可攜式媒體使用安全守則 ◎ 鍾榮翰

  民國96年8月間網路媒體報導:3月間神奈川縣警方在調查非法入境案時,意外發現一名海上自衛隊士官家中電腦硬碟內有大量神盾艦系統資料,而後案件如滾雪球般擴大。警調單位查出來源可能來自海上自衛隊第一術科學校,校內教官複製神盾艦防空系統以及領導幹部養成等資料作為教學使用。類似這樣的教學資料在學生之間流傳十分普遍,因此這名士官可能透過學生輾轉拿到這些特別軍事機密的戰艦中樞防空系統資料。這起案件對於在國防上與美國有密切合作關係的日本來說無疑是項打擊,因為在美日安保條約中明文規定,關於洩漏美方軍武機密的罰則,視情節嚴重涉案人最高將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而日本國防部長(防衛相)小池百合子也已因此案下台以示負責。同年11月國內媒體報導:Maxtor在泰國生產的3.5吋、500G可攜式硬碟,遭植入木馬程式;調查局已於10月間先行接獲民眾報案,實地購買同款硬碟送交資安鑑識實驗室分析、測試,證實確有autorun.inf及ghost.pif(惡魔程式)木馬程式。該木馬程式會感染其他插入的隨身碟,並感染autorun.inf、windows.scr檔案,且會主動連線及上傳資料到外部網站。使用者只要接上該硬碟,電腦程式就會自動連線某特定網址,電腦資料變成「全都露」。以上二則報導揭示了可攜式媒體所衍生的資安議題,其涉及層級之高,與影響範圍之廣,甚至可能有損機關或是國家之形象。究竟應如何正確使用及管理可攜式媒體,本文將從技術、操作與管理三個層面分別探討應注意事項,以供讀者參考。
 
認識USB
  隨著記憶體製作技術之進步,可攜式媒體的體積越來越小,儲存空間卻越來越大,加上「通用串列匯流排(Universal-Serial- Bus)就是大家所熟知的USB」隨插即用之特性,為人類生活帶來極大之便利。  USB目前已是一種標準的連接界面,即插即用(Plug-and-Play),不必重新配置規劃系統,也不必打開機殼調整界面卡的設定值,電腦會自動識別這些周邊設備,並且配置適當的驅動程式,無需使用者再另外重新設定。該介面目前所支援之周邊設備包含鍵盤、網路通訊、印表機、音效、儲存設備、數位相機及3G手機等。它具有「熱插拔」(Hot Attach Detach)的特性,也就是在作業系統已開機的執行狀態中,隨時可以插入或拔離USB裝置,不需有關機之動作,也不會導致設備之毀損。有關此一特性攸關安全地卸除USB操作方法,請務必牢記。
 
使用USB隨身碟潛在之風險
使用者習慣將具備USB介面之可攜式媒體,稱之為USB隨身碟,可以算是目前最便利的儲存裝置,難怪深受大眾的喜愛,但卻存在著以下的潛在風險:

1.功能多樣化,在管理政策中難以定義,實際作業不易杜絕員工使用。
2.外型設計多樣化,容易通過安全檢查,不易偵測。
3.因其輕便性,易於遺失或遭竊;若內存資料未加密,易遭不當揭露。
4.存於可攜式設備及儲存媒體的內容多數為重要或具機密性之資料,資產價值較高,容易成為有心人士竊取的目標。
5.有心人士可利用進入機關內部機會,進行不法竊取機密的活動。
6.可攜式設備及儲存媒體常被共享使用,讓資料的不當存取及病毒擴散情形更為嚴重,甚至進入實體隔離網路進行擴散並竊取資料,可視為另一種型態之社交工程攻擊。
7.大多數可攜式設備及媒體不會產生事件記錄,無法追蹤其使用過程。
8.可攜式媒體結合環保軟體的使用,增加非法軟體管制的困難度。
9.綜整以上各點意見,機關對於USB隨身碟之使用,應採取審慎之態度。目前僅有少數具有高度強制力之機關,採行全面禁止使用之方式,於管理政策上宣示:「禁止機關同仁使用隨身碟」。惟絕大部分的機關,於實務上卻必須利用USB碟之便利特性,運用於資料交換或重要資料之備份,於是如何正確而 安全地使用USB隨身碟,便是認知訓練上重要課題,也是本文撰寫之目的。

 
USB惡意程式之運作模式
坊間討論或是媒體報導,常見將利用隨身碟進行入侵之惡意程式稱之為「USB病毒」,但是從鑑識實務中分析發現,此類USB病毒具備有電腦病毒(Virsus)的感染能力,也具備蠕蟲(Worm)的擴散能力,入侵之後更會如間碟軟體(Spyware)般地竊取受駭者的機敏資訊,更近一步會如木馬程式(Trojan Horses)般地掌控受害者的電腦,故嚴謹的名稱應稱之為:「USB惡意程式」;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利用可攜式媒體的自動執行功能,來達到入侵的目的。USB惡意程式與一般電腦病毒類似,只是此種類型的惡意程式通常會搭配Autorun.inf檔案,並從USB隨身碟感染電腦。原本Autorun.inf檔案是希望電腦在存取外接式媒體時,作業系統會先尋找Autorun.inf檔案,並執行指定的程式指令,達到便捷之目的;很多的多媒體教學光碟便是利用這項功能,來達成自行安裝並啟用之程序。
USB惡意程式也是利用此種方式,將對應的Autorun.inf檔案及惡意程式寫入USB隨身碟並加以隱藏,所以就算使用者從本機電腦的「我的電腦」資料夾中,查詢USB隨身碟資料,也不一定能查覺出問題。當開啟的過程若是一般方式,便會啟動惡意程式,而達到入侵之目的。
 
一、惡意程式組成

  USB的惡意程式猶如地雷,主要由二部分所組成,第一部分是引爆的開關,也就是Autorun.inf檔案;第二部分是具有爆炸威力的TNT炸藥,也就是實際上的惡意程式,必須這二部分結合,才會發生作用,若是移去了開關,TNT炸藥只會安定地存在,而不構成危害。故當有人誤觸了開關,便會引爆炸藥,近一步導致人員傷亡或是財產損失。反之,若是熟知開關的位置,並且知道開啟的路徑,便可安全地開啟而不致引爆,以確保人員財產的安全。

 
二、Autorun.inf 語法剖析
上述開關到底有何玄妙之處,為何會讓不知情的使用者束手無策呢?
以下我們便來解析它的語法,進而了解它運作的機制:
它的典型語法由以下5行指令所構成[autorun] ; 宣告自動執行功能
1.open=XXXX ; 地雷名稱
2.shell\open\Default=1 ; 將下列指令對應至右鍵選單之位置
3.shell\open\Command=File\XXXX.exe ; 將開啟指令對應至炸藥存放的路徑
4.shell\explore\Command=File\XXXX.exe;將檔案總管對應至炸藥存放的路徑若將含有上述開關組成的5.USB隨身碟插入電腦中,作業系統便會依據使用者開啟的動作,執行對應的指令,並會將指令對應至右鍵選單中。一般的使用者習慣在視窗中使用滑鼠左鍵點二下,直接開啟隨身碟,此時便是執行了shell\open\Command,作業系統就會去找到炸藥的藏身之處將其引爆,如圖1所示。若是按滑鼠右鍵選單,開啟檔案總管,此時便是執行了shell\explore\Command,作業系統同樣會去找到炸藥的藏身之處將其引爆。
 
感染的時機
1.USB→PC:當已遭感染之USB連接上PC,於開啟USB之過程中,因操作程序觸動了地雷的開關,因而將炸藥引爆,導致PC遭感染。
2.PC→USB:當已遭感染之PC插入USB隨身碟時,感染時機有二,早期利用連接USB隨身碟之當下,立即進行感染,較易被發現;近期則利用「安全地移除硬體」功能,於移除USB的時候進行感染,以避免被發現。
 
正確開啟USB的方法
  大家常用開啟USB的方法竟然就是惡意程式所設下的陷阱,等著你自投羅網。那正確的開啟方法又是如何呢?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學的會?真的很容易操作嗎?以下將介紹的操作方法,應可防範USB惡意程式的感染。首先我們需要更改一下設定,以顯示所有隱藏檔,因為惡意程式為避免被發現,會將自己隱藏起來,所以需要將資料夾選項中,取消隱藏已知檔名類型副檔名,並顯示所有隱藏檔案與資料夾。
接下來在開啟「我的電腦」視窗後,要點選「資料夾」以開啟左側之「資料夾窗格」,一定要從左側窗格中點選USB隨身碟,就可開啟資料夾的內容,不致誤觸開關而引爆炸藥。
若USB隨身碟已遭感染,在根目錄下可以發現有Autorun.inf的開關藏身其中,直接將它刪除即可,如圖4所示,或是將USB隨身碟直接格式化,也是個快速清除地雷的好方法,但請記得要將裡面的資料備份出來,相關細節可以請教機關內之資訊人員。
使用完畢正確退出USB之方式,建議於確認USB已存檔後,直接拔除,切勿再使用「安全的移除硬體」功能。原windows作業系統提供之「安全地移除硬體」功能,係為避免資料於存取過程中,USB設備遭移除,而導致資料存取毀損;現在之入侵手法便是利用使用者按下移除功能時才進行感染動作,這點與以往大家所認知的好習慣有所不同,往往擔心是否會損壞硬體。其實USB具熱插拔功能,直接拔除並不會損壞硬體,但務必要確認檔案讀取動作已完成。
結論
  可攜式媒體的安全管理,光是仰賴政策面的強制要求是不夠的,遺憾的是在技術面迄今仍沒有完善的解決方案;然而惡意程式雖是一直演化,但是入侵感染的方式卻極少變動,這是典型的運用操作性控制措施以達其迴避風險的目的。唯有強化使用者本身的認知訓練與自我管理,確保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使用任何電腦,都可以養成本文所介紹之好習慣,才是落實可攜式媒體安全管理的重要關鍵。
 

確立文書保密觀念,防止公文機密外洩

 
表格   表格
表格
 
表格
 
  消費者保護宣導
  聰明消費有[三要] 冷靜 檢查 保存最重要
 
消費者保護宣導(一)
消費警訊-旅客訂房,收退費定金有標準了!
    為避免民眾透過網路、電話預訂旅館或民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定金或全部住宿費;取消訂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手續費等不合理之情形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函請交通部研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今經行政院消保會第171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範本中明文規定消費者訂房時,業者僅能收取房價一定比例之定金;消費者解約時,業者即需依消費者解約日期離住宿日期之遠近,退還  一定比例之定金。嗣後消費者透過電話或網路訂房,將更有保障。
前開草案內容,近期將由交通部予以發布,俾供消費者與觀光飯店、旅館、民宿等簽訂契約之參考,俾利加強對於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前揭範本草案重要規定如下:
  一、定金收取規定
乙方(業者)接受甲方(消費者)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_____¬元(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
  二、消費者解約費用之返還規定
甲方(消費者)解約時,得要求乙方(業者)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100% 。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70% 。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50% 。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40% 。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30% 。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20% 。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處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乙方(業者)應即無息返還甲方(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行政院消保會亦提醒消費者,事先做好旅行規劃,訂房前應三思,最好先電洽詢問,了解訂房相關規定,才不致損及自身權益,避免發生消費爭議,亦能提升旅遊品質。 另當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消費者保護宣導(二)
消費警訊-素食摻葷竟是幽靈工廠製造!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了解市售散裝素食的摻葷情形,於10月間派員會同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臺北市、臺北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傳統市場採集35件散裝素食,並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進行動物性成分檢測。檢測結果發現,素食摻葷(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情形)的樣品有編號A4素貢丸、A6素丸及B4鮮吉果丸子等3件;檢測結果與外觀包裝標示不符(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情形)的樣品有編號B3素牛排及D4原味雞丁等2件。相關抽檢樣品的基本資料及檢驗結果如附表。
  針對本次抽檢結果,本會事後亦派員會同相關縣(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至違規業者的工廠進行查核,發現生產編號A4素貢丸及B4鮮吉果丸子的「大千有限公司」,其包裝標示地址現場無生產設施,且根據經濟部的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亦查無該公司的相關資料(即俗稱幽靈公司);而生產編號D4原味雞丁的笙如意企業社,其現場衛生條件不佳,明顯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且亦未辦理食品工廠設立許可(即俗稱地下工廠)。上述情事有違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意旨,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消費者購買這兩家業者的素食產品應多加留意,以避免權益受損。
  另根據本次檢驗及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會亦將建請行政院衛生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要求販賣散裝素食的業者主動標示素食種類-現行散裝素食的販售情形,多係拆封自「包裝」素食加以零售,而包裝素食自今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起依法即須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基於資訊充分揭露之原則,對現行散裝素食的販售宜訂立規範要求販賣業者根據包裝標示主動標示素食種類,以保障茹素消費者的食用權益。
二、會同經濟部協助地方政府對轄內食品工廠的輔導管理—按工廠之設立許可事項係各地方政府本於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授權所應辦理的委辦事項。本次查核發現的違規業者,有地下工廠,亦有幽靈公司,可見地方政府對違規業者的資訊亦無法充分掌握,以致平時無法有效管理輔導。為有效強化地方政府對轄內食品業者的輔導管理,避免檢測資源的浪費,宜會同經濟部協助各地方政府就終端食品的檢驗查廠資訊建立共享平台,強化各地方政府對轄內食品工廠的輔導管理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以上摘錄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警訊2009/12/9)

   
表格
 
  法律常識宣導

 


利息債務,債務人如何主張權利?
葉雪鵬 (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一家平面媒體的社會版,用頭條報導:「40萬房貸息。滾成140萬,單親媽陷困」。內容指出:現居住在南投縣的低收入戶,四十餘歲的劉姓婦人,丈夫已於九十二年間過世。她育有三名子女,長子智能不足,又患癲癇症。二個女兒就讀國中。為了照顧長子,又不能外出打工賺錢。丈夫過世時留下一筆銀行的二胎房貸四十萬元的債務。最近接獲銀行通知要她清償本金加上利息,總金額已高達一百四十萬元的債務。她的帳戶也被扣押,使她無法領取政府發給每月九千元的扶助金。目前全家依賴大兒子每月七千多元的殘障津貼過活!

九十八年的十一月間,劉婦回到台北縣金山鄉的夫家,並到當地的鄉公所請求給予法律扶助,鄉公所人員告訴她,銀行有權扣押她的帳戶。劉婦得不到結果,失望之餘正要離開時,在電梯中巧遇台北縣政府法制局的陳坤榮局長,陳局長得知劉婦處境後,便將劉婦的相關資料帶回縣府研究。後來縣府方面傳出消息,指銀行是以法定最高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顯然有失公平。未來將積極為劉婦協調銀行降低利率,替她解困。

看了這則報導,難免令人心驚,那有正派經營的銀行,會按這麼高的利率收取貸款利息?如果報導所引劉姓婦人敘述的數字無誤,她丈夫是民國九十二年間過世,連頭帶尾來算,到現也只有七年,二胎本金四十萬元,就以所說銀行是依法定最高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年也只需八萬元,七年總共是五十六萬元的利息,怎麼除了本金四十萬元以外,會出現一百萬元數字的利息?可見其中的數字必定有落差,或者計算的基礎出現問題?究竟錯在何方,光憑簡單的新聞報導,是難以判斷是非的。還好,劉婦的相對人是銀行,不是那些喝欠債人的血,兼要人命的「地下錢莊」。銀行內部都有健全的會計制度,翻開帳簿,本金、利息一清二楚。現在台北縣政府既願在法律上助劉婦一臂之力,這件民事紛爭,相信很快就會得到妥善解決!這裡只是要提供一些民法上有關保護居於經濟上弱勢的債務人,給付利息時的一些有利規定。

利息,是民法總則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法定孳息」中的一種,所謂「法定孳息」,是指因使用物或權利,由各種法律關係所得到的收益。貸與他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取得的收益,民法稱作「利息」;將不動產或者動產出租與人所收取的收益,則稱為「租金」。利息與租金都屬於「法定孳息」。

利息是基於原本債權所生的收益,與原本債權本有從屬的關係,但已經發生的利息,是一種獨立債權,在民法上可以單獨作為債的標的。經濟寬裕的人或手頭拮据的人都有可能接觸過利息,只是他們所處的位置不同,對利息的意義,各有不同的解讀,就經濟寬裕的人來說,利息是將自己不使用的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站在手頭拮据的人的立場來看,利息是自己使用他人金錢或代替物原本而應支付的負擔。所以要償還債務的時候,不但要歸還他人原本,還要計付利息。至於在一定的條件下,使用他人原本者究竟要支付多少利息?那要由利率的高低來決定。什麼是利率呢?一般說來,利息是依借用原本的數額與借用的存續期間,按一定比率計算的收益。這一定的比率,便稱為「利率」。

在自由經濟市場中,利率的高低,理論上應由市場上需求來決定,借錢的人多,出借的人少,利率就會升高,相反地需要借錢的人少,供給頭寸的人多,利率就會下降。不過,通常錢都多掌握在經濟上強者的手中,他們為了增加自己收益,任意提高利率,使借錢的債務人負擔加重,壓迫到他們的經濟生活,也非社會之福。政府為了維護金融政策,安定社會經濟,曾於民國三十六年間,頒訂「利率管理條例」,明定銀錢業的放款利率,或民間的借款利率,都不可超過中央銀行核定的放款利率牌價。後來因為社會經濟日漸寬裕,利率一再下降,這管制利率的特別法也就功成身退。利率的問題目前已回歸普通民法。

現行的民法對於利率,分為約定利率與法定利率兩種規定:約定利率是指利率的高底,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獲致結論後。將利率訂明在契約中。

法定利率是指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的利息,此種利息,並無利率的約定,也無其他法律的依據,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像為他人墊付費用要求歸還時,依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要求加計利息,便得按法定利率計算利息。至於約定利率的最高額,民法並無限制,只在第二百零五條中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條文中所稱的「無請求權」,並不是約定無效,只是在債權人請求的時候,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也不能起訴請求,由公權力介入迫使債務人履行。

另外這則新聞標題中,有一個「滾」字,似乎在強調有利息滾入原本情事,才會積欠這麼多的利息。真的是這樣的話,就與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所定:「利息不得滾人原本再生利息」有違。債務人也可以提出主張。

最後要提的是利息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只有五年。請求權時效消滅後的利息,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12月2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律常識-法律時事漫談*

收受餽贈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飲宴應酬知利害,瓜田李下不應該;公事公辦請託,清淨公門免關說

 

   
 
表格   表格
 
 
* 移到最上面

蘇澳港分局政風室地址:宜蘭縣蘇澳鎮港區路一號三樓
政風服務專線:03-9972006 電子郵件信箱:dttpdq10@klh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