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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務部99年4月23日法政字第0991104036號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申報項目「保險」之定性與應如何申報疑義:
(一)為兼顧財產申報之立法目的及申報義務人之便利性,並配合現行財產申報表格及本部所建置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之設計欄位,認應申報之保險種類仍限於保險契約內容係「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3類,不包括人壽(死亡)保險、醫療險、意外險,若同一保險契約之主約及附約含括前開險種,非屬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類別之保險,得毋庸併予申報,然為求便利亦可合併申報。
(二)具有強制性、補助性、低保費、法定平等、團體投保等特性之社會保險,因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類似之保險類型,亦無申報之必要,方為合理。
(三)保險商品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7點所定「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之要件有間,實不宜於申報表中之「珠寶、古董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欄」申報,避免遭受質疑,應考量保險之特殊性,及綜合型保險其保費切割計算不易,以在申報表「備註欄」內,敘明要保人、保險公司、保險契約名稱、保險期間、保險費繳付方式及金額即可。
(四)至遭多方質疑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如何明確界定之問題,爰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建議,基於儲蓄型壽險之保單態樣不易由商品名稱直接判斷,故以其必然含有生存保險金之特性加以判定為妥;投資型壽險及年金保險,則依該會訂定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點對於該等保險定有命名方式之規定,分別定義如下,以利遵循:
1、儲蓄型壽險,係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2、投資型壽險,係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3、年金保險,係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五)本函釋自今(99)年5月1日起生效適用,法務部98年10月21日以法政字第0981113261號函與前揭說明相衝突部分,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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