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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2010/06/01
 
* 政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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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 政風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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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第四期
廉政專線:03-9972006
E-mail:dttpdq10@klhb.gov.tw
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
 
廉政專區
公務員對貪污問題應有的認識
一、前言

民主法治國家主要的精神,乃依法行政,法律是政府施政之準繩及人民行為規範之依據,所以法律必須隨國家政策與社會實際需要而制訂,現階段由於政府機能之調整,復加社會環境結構變遷,進而人民生活互動關係趨於複雜,使得法律制訂數量劇增且頻繁,一般公務員勢必無法瞭解法律全貌,一但誤觸法網,又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事責任。近年來國人受到功利主義及偏差社會價值觀影響,崇尚物質慾望追求與享受,流風影響所及,使少數意志不堅,沉迷物慾的公務員,受到金錢誘惑鋌而走險,利用執行公務之便,違法營私舞弊,政治風氣敗壞,除嚴重破壞政府形象,甚至動搖國本。政府有鑒於此,陸續檢討修正檢肅貪瀆相關法令,及強化保護鼓勵保護檢舉貪污瀆案件具體措施等,旨在打擊貪污犯罪,使貪瀆者無法遁形,進而達到建立廉能政府之目的。為免本會員工同仁對貪污案件的法律常識認識不夠,而誤觸法網,謹將公務員執行職務上常見貪污案件主要型態,淺顯摘述探討如后,冀收防微杜漸之效。

二、公務員職務上常見之貪污案件類型分析
 依據刑法中之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規定,與法務部陸續公布偵辦公務員貪污瀆職案件中分析,常見貪污犯罪類型可大體上可分為:

(一)侵占公用財物問題:

公務員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變為自己所有,就是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例如承辦機關出納人員,將其保管之公款或有價證券,私自花用、捲逃、或變賣供作己用;又如甲單位人員,乘乙單位管理人員不注意之際,私自開啟庫房取用物品使用,或轉交他人,均屬觸犯刑法上所稱侵占公用財物罪﹔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如果侵占物品,屬非公有、公用財物,如機關辦理勞、健保業務時,由於勞、健保費用一部分由受保人負擔,就個人負擔所繳款項,在未繳庫之前,雖屬私人所有,如第三者因承辦業務所持有並將其侵占,亦需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收受賄賂或要求期約問題﹕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若公務員明知其處理手續或結果與法令不合,惟因行賄人需要,而給公務員一點好處,公務員便違法處理,就觸犯刑法上違背職務受賄罪。賄賂係指金錢或能用金錢計算之財物,如現金、禮券、金飾等,不正利益是指賄賂以外,足供需求或滿足人之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如免除債務、調整職務、招待遊樂等﹔凡公務員向對方表示索取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不論對方答應與否,亦不論實際上有無得到實際利益或賄賂,祇須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職務上具有關聯性,即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五條規定。常有屬公務員分內之事,因收受好處,而不依規定執行,致結果變更,例如工程監辦人員,發現工程未按合約施作,因接受廠商招待或要求賄款,故不舉發給與通融過關,就屬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按上開條例規定,觸犯本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又公務員本就應該執行業務,收受好處後就加快腳步處理;又如地政人員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測量時,因收受申請當事人利益優先辦理,此屬職務上之違法行為,觸犯本罪行為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公務員收受利益如與職務無關,例如公務員因家庭婚喪喜慶而接受賀禮、奠儀(金額在一般正當禮俗範圍內);因撰述稿件、演講而收受報酬,自無犯罪之虞。

(三)浮報採購品項價格數量而收取回扣問題:

公務員於經辦建築或公用工程,或採購辦公用器材、物品,藉虛報價格、數量違法方式,明知應發給廠商款項,竟要求對方回贈一定比例款項;或留下一定金額而為己所用,此為辦理採購作業人員最易接觸犯法案件,例如經手辦理機關建築工程簽約、付款驗收或採購公務使用之器材物品時,以少報多、以低報高從中牟利,或將應付出之工程款、物料款、物品材料與其他費用,與受款廠商約定,索取扣回部分或一定比例款項等情事,均屬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三款之規定,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四)抑留、擅提公款或物品問題:

 凡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屬觸犯刑法中抑留或剋扣應發給之款物罪,另非基於法律上規定、未經上級機關之命令、或本機關首長之命令,公務員擅自提取公款或將應解繳公款之一部或全部留為己用,亦觸犯擅提、截留公款罪,例如機關出納人員私將已繳庫之公款提出,或將應解繳公款留下即屬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又如機關出納人員應撥發工程款、加班費、差旅費等,故意遲延不發,而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取不法利意之意思,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一款規定,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罰金。

(五)圖利行為與便民措施問題:

惟公務員對於圖利與便民在觀念認知上常產生混淆,致處理公務常深恐因便民而招致圖利他人的官司,圖利在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他人獲取不法利益之意圖,在客觀上還須表現有圖取不法利益的積極行為,簡單來說,公務員處理公務時,如存有不良意圖,在決定或執行行政事務,將法律、規章擱置一旁或視長官職務上的合法命令於不顧,而依己意故意迴護當事人使他人得利,此種行為顯然是圖利,換言之,便民就是依法行政,一切行政事務處理與決定,都是依照法律規定、行政規章或長官職務上合法命令執行,所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其行為究為圖利或便民,尚不難辨明區分,最重要在於有無不良居心與有無違法意圖而已。

三、我們應有的體認與作為

貪污行為雖是法律上犯罪問題,它也涉及政治風氣與社會文化問題,當前檢肅貪污工作如果僅以嚴刑峻罰,則「『官』免而無恥」,因此各級機關還必需結合政府行政效能與改善社會文化層面切入,才能達到「有恥且格」,前者固需機關以最大的決心與魄力來整飭行政工作紀律,而公務員主動深切自我檢討反省為民表率,持續不斷防貪工作教育宣導,才能達成廉能政府的目標,進而成為改善社會風氣的原動力。

(一)培養勤儉美德:

語云「儉以養廉」,能儉約者始可不為利慾的誘惑,不受金錢驅使,公務員是薪水族,薪資收入固定,雖難成大富,如能勤儉持家,知足常樂,生活應能無虞,如若不能養成勤儉生活習慣,生活奢侈揮霍成性,不能量入為出,便容易鋌而走險,不擇手段貪贓枉法。況且驕奢淫佚者,為填滿貪得無饜之慾望,終日生活於惶恐焦慮之中,或有物質之豐,卻難逃精神之貧,終遭牢獄之禍,精神物質皆空,成為真正的窮人。

(二)堅定的工作立場:

公務員一言一行都代表政府的形象,也是民眾對政府觀感的重要指標,因此公務員必需具備勇敢、判斷、正直、犧牲等工作條件,使自己言行均能符合社會民眾對我們的期望,也就是要勇於面對外界不當壓力,與約制個人私心貪慾的勇氣;要有判斷是非曲直,明辨是非義理的能力,不盲從、不衝動、不妄行、不滯礙;要有公正客觀,處理各項公務的態度,不接受請託關說或為私人目的及利益而妥協;要盡忠於工作職責,發揮「捨我其誰」犧牲奉獻精神,不計個人利害得失,堅定自身工作立場。

(三)充實的法律素養:

從公務員涉及貪瀆案例中,不乏因不知法而誤觸法網者,其情殊堪憫恕,但法律並不因不知法而可免除其刑,一般人常把法律問題定位在專業領域,誤認自己並非學法,只要不觸犯法律,又何必花時間去瞭解法律,其實我們生活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律常識是人人必備的知能,如不知法,又如何能守法而不去犯法,而法律經常隨社會變遷而修訂,故身為現代國民必需不斷自我充實法律常識,提高法學素養,一方面可以保護自己免於觸法,另一方面更可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免於遭受侵害,公務員更應就職務上經管工作相關法令,深入研究,才能順利的推動工作,確保社會廣大民眾權益。

(四)貫徹依法行政要求:

公務員處理公務,大多與民眾權利義務息息相關,如不能謹守法令規定與作業程序,執行公務極易造成不同標準,導致抗議紛爭,甚至觸犯刑法而不自知。依法行政既是公務員執行公務首要原則,任何行政措施均不能逾越法令規定範圍,濫用行政裁量權,否則公務員個人須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而行政主體(服務之機關)亦須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公務員對平時各項公務處理不能掉以輕心,善盡國家託付忠實執行公務之義務。

(五)勇於舉發貪瀆不法:

機關內部存有貪瀆不法情事,不但影響單位風氣與整體形象,久而久之相沿成習,易使員工積非成是,進而視為當然,嚴重破壞內部團結和諧,形成不良的機關文化,甚至使不願參與之員工,成為排擠對象,如若勉強參與而東窗事發,均難逃牢獄之災,損人害己,凡機關內員工有貪瀆行為發生之初,人人本於同仁情誼,透過機關首長予以規勸告誡與制止,如仍執意孤行,則應秉持道德勇氣果敢舉發,如此卻才能確保機關內部純淨,發揮防微杜漸功效,建立弊絕風清之機關文化。

四、結語:

「貪污問題」,不但直接影響政府施政效能與威信,更對國家永續發展,造成極具不良影響,年來在各級機關大力推動執行檢肅公務員對「黑金問題」、「官員貪污」,雖粗具成效,人民對政府施政作為信心已逐漸回升,但社會大眾對政府「弊絕風清」期許仍殷,當前政府致力推動「政府再造」期提昇國家新形象,激發國家競爭力,躋身國際社會之際,打擊貪污犯罪,端正行政風氣,實為刻不容緩當務之急。公務員受國家器重及政府付託與社會民眾期許,任重而道遠,自應本諸良知良能堅守工作崗位戮力從公,平時執行各項公務,均能符合社會的期望與國家法令的規範,袪除貪念,人人「以廉潔為榮,以貪污為恥」,作民眾表率,樹立楷模,深望本分局全體員工善體斯旨,賡續為航商貨主服務,為國家效力。

 
請託關說要思考 利害關係要迴避

收受餽贈要注意,廉政倫理莫忘記
飲宴應酬知利害,瓜田李下不應該
公事公辦不請託,清淨公門免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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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詐騙宣導

 


常見詐騙案例犯罪手法及預防方式一覽表 99年5月
詐騙犯罪手法
預防方式

(一) 國內首件聽障男遭詐騙案,MSN與簡訊成為詐騙工具!

 桃園縣28歲簡先生,因有重度聽障,平日除以手語及寫字條與他人溝通外,下班後主要以網路即時通(MSN)與好友線上交談,今(99)年4月初,他認識外號「ㄚㄚ」的網友,女網友還介紹他認識2位男網友,並加入聊天,簡先生毫無戒心的讓對方知道他的工作、身體及家庭狀況。認識3天後,「ㄚㄚ」突然提議兩人到桃園火車站見面,簡先生依約到達後,遲遲不見網友出現,卻看見手機傳來的恐嚇簡訊:「ㄚㄚ不會與你見面。她是竹聯老大女人,若不聽話照辦,不論你逃到天涯海角,我們都會追殺你,不要以為你家住金門,我們還是找得到,若要父母不出事,就乖乖聽話..」。

  簡先生看完簡訊後慌亂不知所措,接著又傳來一通簡訊,要他去超商購買遊戲點數(GASH),然後再到附近網咖以即時通傳送儲值密碼,從下午6點開始,他不斷重覆多次買點數、交密碼的動作,總共買了113筆遊戲點數,歷經5個多小時的奪命連環叩,期間跑了7家超商,多次領款,直到提款卡已無法領款,但恐嚇簡訊仍不放過他,於是他上線問網友該怎麼辦?再向網咖櫃台遞紙條求救,經向警方報案後,才發現是詐騙,整晚的遭遇不但損失13萬多元,甚至當哥哥到警局協助製作筆錄時,他仍臉色蒼白,驚魂未定。

  聽障人士受語言溝通的限制,生活作息與感情生活都較單純,一旦遇到歹徒設陷恐嚇,其驚慌程度亦較一般人嚴重,過去詐騙歹徒以電話作為詐騙工具,聽障者應不會被騙。但自從網際網路時代來臨後,網路即時通讓人們溝通無國界、無障礙,目前許多聽障者喜歡上網,但詐騙魔手卻也伸入網路。

警方呼籲,上網使用即時通,除應加強防止駭客入侵,盜用交談資料詐騙外,對於網友邀約見面,或是要求購買遊戲點數,都要加強查證,不要貿然與網友見面。另遇到歹徒恐嚇,應儘快報案,才能終止歹徒的恫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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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犯罪手法
預防方式

(二) 假高薪徵大陸管理幹部,真誆機票款!

  北市張先生待業中,3月底報紙求職欄看到1則「大陸福州食品加工廠,徵管理幹部,月薪5萬8」訊息,經過電話聯絡後,1位自稱吳廠長要他先留下個人基本資料,並等候通知,歹徒以高薪及靜候通知的技倆,讓求職心切的張先生,在5天後接到電話時,失去冷靜查證的理智判斷。1位自稱是該廠駐台辦事人員的劉主任通知他被錄取了,近日內就要到福州就職,要他先準備護照,並約他次日晚上碰面吃飯。

  未料次日早上,他突然接到劉主任來電,因已透過旅行社代訂機票,等一下會有人將機票送至他家,請他先付來回機票款共3萬元,並特別聲明,公司會支付新進主管交通費,他只是先墊付,等晚上見面吃飯時,會將機票錢給他。過了1小時後,劉主任再度來電,通知他旅行社票務很忙,無法親自到他家送票,稍候會有1位計程車駕駛到他家樓下,請他將錢先準備好,等來電通知時,再將錢交給計程車駕駛即可,張先生依約交錢後得到1個信封,車即駛離,他回到家拆開信封,看到1張電腦打字的機票訂位單,為了確認班機時間,他打電話至旅行社查證,卻發現電話不通,再上網至航空公司查詢,發現機票序號與姓名完全不符,才發現被騙。

 

警方呼籲,求職者身處待業困境,一旦發現高薪工作機會,常因過度急切而疏於查證,求職者遇有中國大陸職缺,可請親友向當地查證有無該公司,及有無徵才事實,在未確認就職前,勿交付金錢或提款卡、密碼等重要證件。此外,求職者可透過具有公信力、可靠的職訓或就業服務中心,或人力銀行網站,多方面蒐集相關資訊,以免求職不成反遭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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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族網路申辦貸款誤入陷阱,快遞存摺、金融卡,竟成詐欺人頭戶!

  日前1名吳姓男子(31歲、嘉義縣人)因積欠銀行及友人約新台幣100多萬元的債務,於4月12日上網時發現網路上1則「專辦銀行個人借款」的醒目廣告,這則廣告對正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的他來說,有如能讓他解決燃眉之急的急時雨,遂撥打廣告上聯絡電話與對方聯繫。

 電話中,自稱葉小姐的女子告訴吳姓男子,要向銀行貸款必須繳交3本存摺、3張提款卡及密碼、身分證、健保卡影本,並要吳姓男子將上述金融資料及個人證件影本,拿到貨運行託運至台北縣三重市,屆時會有人去收取,吳姓男子不疑有詐而照辦。

 4月14日下午,吳姓男子接獲自稱林經理來電,說貸款已經核准,但要吳姓男子再至第一銀行開戶並存入新台幣3萬6000元,以作為本人貸款專戶,吳姓男子因籌不出錢而未開戶,直到翌(15)日接獲中國信託銀行通知,原有的帳戶已被設定為警示帳戶,吳男才驚覺原來該葉小姐、林經理都是詐騙集團成員,所有的貸款花招都為了騙取他的帳戶資料充當詐欺人頭戶,而向警方報案。

 經警方調查發現,吳姓男子認為遭歹徒騙走的中國信託等3家銀行帳戶內餘額均不足100元,即使貸款不准,也不會有所損失,卻忽略自己可能吃上官司淪為詐欺人頭戶。

警方呼籲,個人的金融帳戶資料應妥善保管,不可轉賣或故意供他人非法使用,否則會涉及違法。另外,正常的求職或貸款過程中,不會要求交出個人銀行存摺等資料,凡是開戶等作業都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到金融機構辦理,民眾在未查證公司合法性之前,切勿輕易交出身分證件、存摺或提款卡,一旦發現被騙應立刻報案,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釐清案情。

反詐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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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神明顯靈,警方逮捕「詐」上癮假檢!

 嘉義市77歲獨居黃姓老翁於99年4月28日接獲1名女子來電,自稱為戶政事務所職員,表示有1名張姓男子持老翁本人委託書前去調閱其戶口資料,老翁表示並無委託該人前往。女子遂告訴老翁事態嚴重必須立即報警,並願意替老翁轉介警方查處。老翁不疑有他,遂任由該女子將電話轉接給1位自稱為嘉義市偵查隊王小隊長嫌犯接聽,王嫌表示老翁可能涉及刑事案件,須和檢察官聯繫,主動說明案情。

 連續的電話轟炸,就是不讓老翁有機會思考,在與假小隊長商談近1小時後,又向老翁表示已聯繫到台北地檢周檢察官,周檢察官隨後向老翁表示涉案重大,如依指示將戶頭內財物領出交由檢察官保管,才能證明清白並免除刑責。為取信老翁,假檢察官自稱公務繁忙,必須請人代為取走款項。

 老翁不疑有他立即至銀行提領48萬元,返家後交付給假檢察官派來之人,並自車手手中領取到1張監管文書,此監管文書即表示老翁金錢交由檢察官控管中。隔日(29日)食髓知味的假檢察官又致電老翁,需要再提領163萬元交付,並再度恐嚇老翁此案件不得公開,否則若違背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老翁就會被拘提入牢,老翁十分恐慌的又交付了115萬。

 第3日(30日)老翁又再度被詐騙了115萬,此時老翁畢生積蓄已全數遭詐騙精光,到附近神壇拜拜求平安,此時經朋友提醒才急忙至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查詢,老翁才驚覺受騙報警處理。

 

呼籲民眾,在接到類似電話時,一定要謹記「防詐騙三要訣」:「冷靜」、「查證」、「報警」,並在家中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電話查證,並將此訊息告知親友,以提高防詐騙之共識與警覺。

反詐騙宣導
~~以上資料摘錄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
 

 

 

詐騙手法變變變,小心謹慎防受騙。
多一分警覺,少一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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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淺談公務機密維護基本要領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亦同。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因此各單位應結合現行各項保密有關規定,透過各種集會對所屬員工加強教育宣導,以提昇員工之保密素養與警覺。

其基本要領分述如下:

 

※各級工作人員,應熟悉保密法令,凡參與處理或知悉之一切公務事項,應考慮有無保密需要,並採取適切保密措施。
※其次下班或外出時,對經辦各項公務文件,不論是否涉有機密,均應妥為收藏加鎖。
※非與本身職務有關,不得窺閱或探索他人公務上之機密資料。
※職務上或其他原因,所知悉之一切機密資料,非因工作上之必要,不得對人談論。
※大眾前或電話中接洽公務,絕不涉及公務機密。
※在公用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及非公務集會中,絕不談論公務。
※因公務攜有機密資料者,應避免進入公共娛樂場所。
※私人通信,非因工作上需要,不得涉及公務事項,其有必要涉及者,應以無機密為限。
※私人日記或其他非公務使用之筆錄,不得記載任何方式所獲得之機密資料。
※非依權責,不得對新聞記者發表有關公務談話,或洩漏公務消息。
※私人撰文投稿,不得涉及機密資料,亦不得以所知悉之機密資料供給他人撰寫發表。
※凡公務上一切會商會簽意見,無論是否機密,不得因個人之示惠交際或推諉責任,向案中關係人出示或洩露。
※發現他人對保密有疏漏輕忽情形,應即時予以勸告;對於他人竊探機密之行為,應提高警覺,並迅速向所屬長官或主管部門反應。

 

執行業務小心謹慎,洩漏機密刑責上身。
用心是機密保護的良師,謹慎是安全防護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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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安全宣導
 
對資訊安全來說,沒有最安全,只有更安全。

 


每個使用者可以依其需求,修改瀏覽器設定以保護個人的隱私資料。
「保護個人隱私從修改瀏覽器設定做起」
◎蔡宛宜

壹、前言
   瀏覽器透過蒐集使用者網路瀏覽紀錄為使用者增加了不少的便利性,像是記憶密碼功能,不但為使用者省去重複輸入資料的時間,也為使用者避免了忘記密碼而無法登入的窘境;然而瀏覽紀錄背後所隱藏的洩漏個人隱私資訊,卻也是我們必須正視並提出應對解決的問題。所幸,瀏覽器並不是流氓軟體,非得要每一位使用者都接受軟體廠商既有的運作模式,才得以瀏覽網頁。事實上,每個使用者可以依其需求,修改瀏覽器設定以保護個人的隱私資料;不僅如此,因為人們愈來愈重視個人隱私,瀏覽器廠商為迎合使用者的需求,也為瀏覽器增加新功能,讓使用者可在不留下任何紀錄的情況下瀏覽網頁。

貳、善用瀏覽器設定
  使用者可透過手動刪除紀錄、設定瀏覽器自動刪除等功能刪除瀏覽器蒐集的使用者紀錄。下文分別以IE 8與Firefox 3為例,為使用者介紹如何修改瀏覽器設定以保護個人隱私資料。

一、IE
  IE過去曾因儲存使用者瀏覽資訊在index.dat檔案而引發侵犯使用者隱私之爭議,為此IE 8不僅提供介面讓使用者刪除紀錄,亦推出「 InPrivate 瀏覽」功能,為使用者建立一個不會留下任何紀錄的網頁瀏覽環境。

(一)刪除瀏覽歷程紀錄
  使用者可以透過瀏覽器工具列「工具」選項裡的「刪除瀏覽歷程紀錄」介面,以手動方式刪除瀏覽網站的相關資訊。如右圖1,「刪除瀏覽歷程紀錄」介面不僅能協助使用者刪除存放在Temporary Internet Files資料夾裡的「網頁內容暫存檔」,使用者也可以勾選「歷程紀錄」、「cookie」等選項來刪除瀏覽歷史紀錄與cookie。值得一提的是,過去刪除網頁內容暫存檔與cookie兩選項時,是連同「我的最愛」清單裡的網站所留下的暫存檔與cookie一視同仁地全部刪除,然此舉可能會增加使用者等待網頁開啟的時間或是影響網站瀏覽品質,所以現在使用者則可以透過「保留我的最愛網站資料」,針對「我的最愛」清單裡的網站選擇是否保留暫存的網頁圖文檔案與cookie。

 (二)InPrivate瀏覽
  「InPrivate瀏覽」功能可以讓使用者在瀏覽網頁後,電腦中不會記錄任何資訊,雖然當使用者使用InPrivate瀏覽功能時,IE 8為使瀏覽網頁的工作順利進行,事實上仍會將伺服器端送來的cookie接收下來,並暫存為網頁暫存檔在使用者的電腦裡以維持瀏覽器的工作效能,然而這些檔案在結束IE的同時也會一起被刪除,因此使用者並不會留下任何瀏覽軌跡。此功能最大的好處就在使用者可以在不影響瀏覽網頁品質的情況下瀏覽任意網站,而且更不用擔心會有忘記刪除網頁瀏覽紀錄的情況發生。開始「InPrivate 瀏覽」模式,請點選瀏覽器工具列「工具」裡的「InPrivate 瀏覽」選項,即可以InPrivate 瀏覽模式瀏覽網頁,詳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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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刪除瀏覽歷史紀錄介面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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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開啟InPrivate瀏覽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二、Firefox
Firefox雖然沒有使用類似IE的index.dat檔案儲存使用者瀏覽的資訊,然而隨著有愈來愈多的使用者提出保護個人資料的需求,因此Firefox也提供刪除資料紀錄的使用者介面。

 

(一)清除最近的歷史紀錄
Firefox 3 使用者可以透過瀏覽器工具列「工具」選項裡的「清除最近的歷史紀錄」介面,手動刪除網站瀏覽相關紀錄。如圖3,Firefox 提供與IE相似的介面供使用者選擇要刪除的紀錄。其中「瀏覽與下載紀錄」選項,除了使用者的歷史瀏覽紀錄外,也包括自網頁下載檔案的歷史紀錄;若選擇此選項,檔案下載紀錄會一併被刪除,但不會刪除下載的檔案。而「快取」選項指的是瀏覽器儲存在使用者電腦裡暫存的網頁文字內容、圖片及多媒體等等的檔案。

 

(二)歷史紀錄自動刪除設定
倘若使用者覺得每次開啟瀏覽器使用後,就必須手動刪除歷史瀏覽紀錄是一件煩人的工作,有別於IE,Firefox提供了使用者設定個人化紀錄刪除的服務,讓使用者自行決定哪些個人資訊需要刪除,哪些則要保留。如圖4。
打開瀏覽器工具列「工具」選項裡的「選項」,點選「個人隱私」,勾選「結束Firefox時清除歷史紀錄」,此選項可讓使用者設定在每次結束Firefox時,由Firefox主動刪除歷史紀錄。此外,由於大多數的網頁都會使用到cookie,若瀏覽者不接受伺服器端送來的cookie,很可能發生網頁無法正常運作等情況,因此使用者可以設定「允許網站設定cookie」並選擇保留cookie直到Firefox 關閉,在不影響網頁瀏覽的情況下同時可以保護cookie裡的個人資訊。此外,再點「設定」按鈕,即可打開「清除最近的歷史畫面」的設定視窗,可依據您的需求,設定每次關閉瀏覽器要一併刪除哪些您不想留在使用者電腦上的瀏覽紀錄,如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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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清除所有歷史紀錄使用者介面(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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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歷史紀錄自動刪除設定(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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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個人化歷史紀錄刪除設定(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三)私密瀏覽
若您覺得讓瀏覽器記錄您的歷史瀏覽紀錄並無大礙,反倒是希望瀏覽器可以為您記錄歷史瀏覽資訊,只有少部分的時間或瀏覽部分網頁時,不希望留下任何紀錄,這時您可以使用Firefox 的「私密瀏覽」功能。使用「私密瀏覽」功能,Firefox不會為你留下任何瀏覽紀錄,然而,如果您想要將某網頁加入書籤,您還是可以依照個人需要,將網頁加入書籤裡;您也可以從網頁下載檔案,這些書籤或下載的檔案在結束私密瀏覽後,仍舊會存放在您的電腦裡,只是Firefox不會主動記錄您任何的瀏覽資訊。開啟Firefox私密瀏覽功能,選擇工具列之工具選項裡的「開始私密瀏覽」,Firefox會為此產生新的連線,以在不記錄使用者資訊的情況下,讓使用者瀏覽網頁,如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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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啟用私密瀏覽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參、結語
其實瀏覽器記錄使用者網路瀏覽行為並不是新聞,而人們似乎早已習慣被記錄自己的網路瀏覽行為,對記憶密碼、自動登入等功能更是愛不釋手;然而,我們免不了要使用公用電腦查詢資料、檢視個人電子郵件或瀏覽具個人隱私的網頁時,不經意留下的網路瀏覽紀錄,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或尷尬情況。雖然IE、Firefox 等瀏覽器同樣為了提升服務品質、減少使用者等待網頁開啟時間,都會記錄使用者瀏覽過哪些網站、搜尋過哪些資料存在電腦裡,然而隨著人們對個人資訊與隱私權保護愈來愈重視,瀏覽器也著手進行相關功能選項的改善,從過去提供介面讓使用者可以刪除紀錄,到最近提出來的私密瀏覽功能,在最不影響瀏覽品質的情況下,每一位使用者都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設定調整瀏覽器,讓瀏覽網頁不再需要戰戰兢兢,也不用被動或消極地面對可能的個人資訊外洩問題。

(作者是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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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腦多用心,慎防洩密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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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保護宣導
  聰明消費有[三要] 冷靜 檢查 保存最重要

 


哈囉!你今天5蔬果了嗎?

  近年來,「天天5蔬果」的健康口號時有所聞,但是「天天5蔬果」是什麼意思呢?究竟每天要吃多少、怎麼吃蔬菜水果呢?
什麼是「天天5蔬果」?
「天天5蔬果」並不是指每天要吃5種的蔬菜水果,也不是只要吃到5種顏色的蔬果,重要的是必須吃到足夠的份量。「天天5蔬果」是每天至少要吃3份蔬菜與2份水果,共5份的蔬菜水果。
 
蔬果的健康益處
研究發現,蔬菜水果攝取不足,是慢性疾病的重要成因,甚至與多種癌症的成因有直接相關性,吃足量的蔬菜水果有助於預防心血管疾病、癌症、肥胖、糖尿病等疾病。新鮮的蔬菜水果含豐富的維生素、礦物質及膳食纖維,並且蔬果五彩繽紛的顏色,還富含不同的植物化合物,維生素及礦物質是維護健康所需的營養素,而膳食纖維則與增加飽足感、促進腸胃蠕動、減少便秘發生、降低血膽固醇等健康益處有關。
同時也含有豐富的膳食纖維,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可避免便秘的發生,此外,研究發現,蔬果中不同的植物化合物對人體健康各有益處。因此,世界衛生組織或許多先進國家的健康飲食指引,都鼓勵民眾多吃新鮮蔬果,讓足量、多樣的蔬果,使身體獲得所需的維生素、礦物質及膳食纖維,且讓不同的植物化合物發揮各種有利健康的效益,達到遠離各種慢性疾病、預防癌症的目的。
新鮮蔬果除了本質上對健康形成正面效益外,由於飲食也是一個整體性的攝食機制,如果在飲食中增加了蔬果的攝取量、有了飽足感,自然也會減少肉類或零食點心的攝取量,連帶的也會減少脂肪及熱量的攝取。而且蔬菜與水果的營養成分不同,所以不適合互相取代,蔬菜水果都適量的吃,每天3份蔬菜與2份水果,才能使整體飲食更均衡、健康。
為何需要5蔬果
2002年在知名醫學雜誌「刺胳針」(The Lancet)一篇研究指出,在歸納26國家相關研究後發現,成人每天至少要攝取600克的蔬菜水果,換算為蔬果的份數就相當於5份的蔬果。然而,在衛生署歷年來對國人進行的多次營養調查,結果發現,目前國人不分年齡,都有蔬果攝取不足的情況,約高達80%的人,蔬菜、水果都吃不夠。
如果能多吃蔬果的話,以美國為例,從1991年開始推動”5 a Day”活動,鼓勵民眾每天吃5份新鮮蔬菜水果,實施五年後,使癌症發生率每年下降0.7%,死亡率也降低了0.5%,成效不可忽視。
認識一份蔬菜
要從新鮮蔬果獲得「天天5蔬果」,就要知道什麼叫做「一份」的蔬菜或「一份」的水果。 蔬菜一份大約是一碟100克的各種生鮮蔬菜(可食的部分),煮熟後大約是半個飯碗的量,每天3份蔬菜,就大約要吃到1.5碗各式煮熟的蔬菜,由於各種蔬菜的營養成分不同、種類特性不同,各種蔬菜一份的量也不盡相同。
認識一份水果
要從新鮮蔬果獲得「天天5蔬果」,就要知道什麼叫做「一份」的蔬菜或「一份」的水果。 水果一份相當於1個拳頭大或約1個飯碗切好的各種水果,每天2份水果,就大約是要吃到2碗水果,由於各種水果的營養成分不同、種類特性不同,各種水果一份的量也不盡相同。
如何輕鬆多吃蔬果
你可能覺得每天要吃足5份蔬果有點困難,但其實運用一些小技巧,只要有意願、多注意一下自己的飲食搭配,其實也不難達成。 另外,有些人誤以為蔬果汁可以取代新鮮蔬果,其實除非用新鮮蔬果、不過濾、不加糖,否則反而可能一次攝取了過多的糖分及熱量,也會減少有益健康的膳食纖維,所以並不建議經常以果汁或蔬果汁取代新鮮蔬果。 如果直接喝蔬果汁不是增加蔬菜、水果攝取的好方法,那要怎麼做才能達成每天至少要吃3份蔬菜2份水果的目標呢?尤其是在外用餐時,怎麼做才能在吃到足夠的蔬菜水果呢?
水果
可以自己買一些水果,放在妥善的保存在容易取得的地方,在每天三餐中,選擇兩餐攝取水果,或是直接以水果作為點心。有些水果店甚至會賣切好的水果,只要注意其衛生安全,更是方便。
蔬菜
早餐:可以選擇有蔬菜、水果的三明治或漢堡,或是在中式的清粥小菜中多加一道蔬菜。
午餐或晚餐
中式:吃便當、中式套餐或小吃時,可以多買一份燙青菜。如果是自助餐或合菜,點菜時可以選擇有蔬菜做為配菜的主菜,如竹筍燒肉、彩椒雞片、芥蘭牛肉。三菜一湯時,一定要有一道蔬菜;五菜一湯時,就要有兩道蔬菜、兩道是有蔬菜做為配菜的主菜。 西式:在西式的餐點中蔬菜常比中式的餐點少,所以可以多吃有新鮮蔬菜水果的各式沙拉,選擇含有蔬菜的各式開胃菜或湯類,或可以把用來陪襯主菜的玉米筍、花椰菜、紅蘿蔔等配菜吃完。 筵席:吃筵席的技巧就是切記多吃點作為配菜的各式蔬菜,少吃點肉類,還要留點肚子吃餐後的水果。 只要運用以上的小技巧,就可以輕鬆吃到更多蔬果,就算外食也能更健康均衡。
【消費警訊】4款玻璃瓶裝雀巢即溶咖啡回收資訊
頃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簡稱食品藥物管理局)發布雀巢即溶咖啡回收資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簡稱行政院消保會)重申,雀巢法國廠生產之4款100g玻璃瓶裝即溶咖啡:SURAYA、ALTA RICA、ESPRESSO、CAP COLOMBIE,因玻璃瓶外面包裝之收縮膜,在運送途中有破損之虞,因而可能瓶內會有細小玻璃碎片;案經食品藥物管理局查證,台灣雀巢公司前於98年10月7日進口上述產品,共4,608瓶,該局已責成地方衛生局前往查察產品通路及流向,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台灣雀巢公司表示:該公司未來將不會再進口這類特殊瓶型之產品。已購買該特殊玻璃瓶裝產品之消費者如有任何疑慮,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進入行政院消保會網站(www.cpc.gov.tw全民消費保護網)進行網路申訴;另也可直接向台灣雀巢公司申訴(專線0800-000338及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Consumer@tw.nestle.com),該公司將到府收取,並全額補償。 另,行政院消保會已督促食品藥物管理局責成台灣雀巢公司積極落實回收作業,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摘錄自衛生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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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識
 

【修法,保證人-責任減輕了嗎? 】。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媒體報導:本年五月七日立法院的院會,三讀通過了立法委員賴士葆等人擬具提案之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及第七百五十三條之一的修正案,這次通過的修正案,有關第七百四十六條部分,係刪除現行條文中的第二款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事由。並增訂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條之一的新條文,明定有關法人的董監事擔任法人的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所生債務負保證的責任。這些修正法條,還要等待 總統公布,才能付之施行。

保證,是民法債編中一種契約的名稱,依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對保證契約所下的定義,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保證契約雖然包括有債權人、債務人,以及保證人三方人士,實際上契約的當事人則只有債權人與保證人兩方而已,債務人在契約中只是被提到一下,並不是訂立契約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自己財力雄厚,自力完成了他與債權人間所訂的債務契約,保證人與債權人間所訂的保證契約也等於白訂,只是做個順水人情。必待債務人無力履行原訂的債務契約,這時候保證人才要出面替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原訂契的責任。例如債務人甲欲向債權人借一筆資金週轉,債權人嫌甲信用不足,要他找人保證才願出借,甲就找上好友乙,乙礙於人面應允替甲保證,未來甲還不出這筆借來的資金,乙就要負起保證人的責任,不僅要為甲還清所借的本金,連利息也要一併替他還。這就是保證契約。

由上面所舉的例子來看,保證人是站在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所訂的借款契約中「備胎」位置的二線人物,必待原借款人到了還不出錢來的地步,債權人才可以找上保證人,要他負責還錢。債權人有沒有向主債務人要過錢而要不到錢,也不是口頭說說就可以,因為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法條的規定,便是通說所稱的《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的主要精神,就是說債權人應該先向債務人追討,沒有做到這一點就直接要求保證人負起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毫不客氣地加以拒絕。

債權人要債務人還債,做到什麼程度才可以說已經盡到追討的能事?上述法條很明確地告訴我們,必須要做到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的地步。這條件看來容易,想要順利完成,不但費時曠日,也不簡單。因為條文中所稱的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必須要有執行名義法院才能實施強制執行。執行名義的種類很多,在民事案件有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確定的支付命令等等都是。這些執行名義都不會不請自來,必須由債權人利用各種訴訟程序,去告主債務人,才有可能取得執行名義,有了執行名義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查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會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執行法院就會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得到的卻是債權憑證,這就符合了「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的條件, 這時債權人轉向保證人要求負起保證責任,保證人就無推諉的餘地。保證人在民法中看起來雖只為債務人付出義務,但也給保證人少少的權利,像第七百四十一條、第七百四十二條所定的:「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等等便是。這些權利保證人是不能放棄的,但第七百四十五條的「先訴抗辯權」,依第七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就不得再行主張。除了第一款外,這法條另列有三款的情形,也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那就是第二款的「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第三款的「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第四款的「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這次修法,就是將這法條的第二款刪除。刪除後保證人遇有債務人落跑,不知去向的情形,也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了!

這次修法,另外增訂了第七百五十三條之一的新條文,法條內容是這樣的: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立法理由係因公司等法人向外借款時,貸款的銀行或私人慣例上多要求借款公司的董事、監事或經理人擔任保證人,用來強化借款債權的確保。這些因職務關係擔任法人保證人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在卸任後,雖可依現行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條或第七百五十四條主張免責或終止保證契約。但多數董監事或經理人不知自身法律上權益出面主張,以致與借款的債權人間發生債務保證責任爭議而纏訟。這些保證契約既係因保證人擔任法人職務時所為,如於卸職後仍要求他們擔負保證責任,實非事理之平,所以特別修法用法律明文來保護這些保證人的權益。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5月1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假處分爭議何其多? 】。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幾個月來,《假處分》三個字在媒體上被炒成火熱的名詞,原來有兩家電視購物頻道商發生營業上爭執,其中一家《東森得易購》在頻道紛爭未獲解決前,便先下手為強,在去年底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兩件假處分案件,獲民事執行處的法官分別裁定准許,由聲請人提供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及三千萬元的擔保金,對另一家東森國際轉投資的森森百貨公司旗下的U-Life購物頻道實施假處分,以確保所屬系統購物頻道暫時不會被U-Life所取代。

東森國際和森森百貨的U-Life,為維護自身權益,也針對兩件假處分先後向同法院提出願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處分。其中撤銷三千萬元假處分案件,獲法官裁定准許,經依裁定意旨提供擔保後,北院民事執行處的司法事務官,卻不理會法官的裁定,堅指撤銷假處分的裁定並未確定,也無民事庭的法官用裁定撤銷民事執行處法官所為假處分裁定之理,不將假處分的執行撤銷。經過U-Life方面向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才由法官撤銷假處分的執行程序。這場假處分紛爭,才告平息。

在這件反反覆覆的假處分爭議中,除了當事人可以感受到切身利害外,與事件無關的第三人還是霧裡看花,不知道其所以然?究竟假處分是什麼「碗糕」?實施假處分要三千萬擔保金,撤銷假處分也要三千萬擔保金?付出這麼多的擔保金作什麼呢?原來假處分是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一種保全程序,因為民事訴訟程序繁雜,一件案件自起訴到判決確定,耗費兩三年時光,是非常平常的事。可是世事無常,二、三年過去,人事已非。訴訟當時,你來我往,雙方各為權益,爭得你死我活!一旦判決確定,對方已不明一文。官司雖然勝訴,贏得的卻是一紙判決書。費時耗力,落得一場空,真是情何以堪!因此民事訴訟法定有保全的程序,讓債權人在訴訟提起以前,就先行聲請法院對訴訟標的物實施保全程序,使債務人無法在判決確定前肆意作怪,害及債權人權利。

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共有二個項目:一個稱作「假扣押」,另一個便是「假處分」,假扣押的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由這法條所定的要件來看,假扣押的請求標的,就是金錢債務。至於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是指這種標的原非金錢債務,但是可以變更為金錢的請求。所以,請求對方給付的標的也是金錢。假扣押第二個要件是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所定的「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原因是假扣押的主要目的是在保全未來的強制執行。

第二個保全項目便是假處分,假處分的相關規定在同法第五百三十二條中,條文第一項是這樣規定的:「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由這法條可以看出假處分的標的決不是直接針對著金錢,而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請求權,是不是其他的請求權都可以聲請假處分?那倒不是,因為同條第二項對可以聲請假處分的非金錢請求權,定有嚴格的條件,規定:「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法條中所稱的「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在解釋上「現狀變更」不單單指聲請人請求標的的物,從前存在的狀態將來會有所變更,即已有的變更也包括在內。債務人對於標的物的物有作事實上的變更以外,進行法律上的處分,也算是一種變更。有這種將要變更或已有變更的情形才可以聲請假處分。

保全程序中的假扣押、假處分雖然開頭都有一個「假」字,但若經過法院用裁定准許為假扣押、假處分以後,就成為執行名義,執行法院必須要與通常的強制執行的程序一樣,根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的內容來實施強制執行。這時的假扣押、假處分便成為真扣押、真處分了!由於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並非實體判決,事前並沒有對當事人雙方作調查辯論的程序,在作出裁定以前,為了不讓對方知情逃避債務,隱匿財產的行為,也只有依聲請人的一方說詞和提出的事證作審核,難以發見真實,卻以這裁定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一有差錯將使債務人蒙受損害。因此,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的原因應提出釋明,也就是提出事證讓法院相信的確有實施假扣押的必要。如果釋明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這些都是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至三項的規定,通常法院命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大約都是債權額的三分之一,以供假扣押不當被撤銷時的損害賠償。

假扣押所保全者是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如果對債權人要求保全的債權提供擔保或者提存,就沒有假扣押的必要,同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特別規定,假扣押的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不必再另行聲請法院裁定。 假處分可以準用假扣押的規定,但假處分裁定原則上並不記載債務人供擔保撤銷假處分,除非有特別情事。不過,債務人可以依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的執行。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5月1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簽署本票,務必小心! 】。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不久以前,一家平面媒體報導:最近有很多人向臺北市政府投訴:指臺北市有一家從事推廣文化事業的公司,用類似補習班的外觀行銷英語補習,經常舉辦各種研習活動,推展業務人員對外號稱買課程,送教材。當消費者加入研習後,發現課程不合自己的需求,要求按照政府規定應按補習班上課時數的比例退費時,這家公司卻搬出另一套說詞,表示公司並不是在經營補習班,祇是出買教材,送課程。當然不發生照上課時數退費問題。至於教材的退費,因為消費者係在事隔多日之後才出來主張,已逾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的七天鑑賞期,所以拒絕退費。與消費者的說法有重大的落差。

臺北市的消保官已針對接獲的這家公司許多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官方並出面呼籲消費者對類似商品行銷推展人員交來的訂貨單應該詳細審閱其中內容,不可貿然簽字同意訂購,以免產生無謂的糾紛。就以這件消費糾紛為例,這家公司在訂貨單的文件中,會夾帶有空白的本票,消費者如果不明就裡,就在空白本票上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便要負起票據債務的責任,會為自己帶來無比麻煩!

這件消費紛爭,誰是誰非,主管機關既已介入調查,不久應會對社會大眾作出明確交待。這裡不對整個事件說三道四,只對官員口中提到的如果消費者不小心,在所附的空白本票上簽上自己的姓名,會招來那些麻煩?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一些補充說明。

本票是票據法規定票據類型的一種,什麼是本票呢?依據票據法第三條賦予的定義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之票據。依此定義來看,發票人只要簽發了本票,就要照著本票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與原來簽發的原因便脫了節。這也是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的的規定。因此,本票又被稱作文義證券。不過,前提的要件本票必須要符合票據的格式,並要由發票人在本票上簽名。否則就等於是一張白紙,一點價值都沒有!本票的格式,也就是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一共列有八項必須載明的事項:其中「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等四項都是必要載明的事項,漏載了其中一項,這張本票就會無效。另外還有四項事項,雖然漏了記載,票據法卻認為即具有某種法律上效果,本票不算是無效,像「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這些會附上印好的空白本票,千方百計要消費者在上面簽名的商人或公司行號,都會事前將這些應記載的事項印得清清楚楚,只要消費者在空白票據上簽好名,他們就握有一張具有法律效力的本票。

本票的發票人在票據法上負有清償票款的責任,一般債務或者其他票據債務,債務人賴債不給錢時,債權人想要討回債務,必須要用經由民事訴訟方式,得到執行名義後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本票債務因為內容記載甚為明確,沒有什麼可以爭議的,因此票據法特別在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不必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就可取得執行名義。

本票的裁定強制執行屬於非訟事件,由法院辦理非訟事件的法官裁定,發票人如果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在收到法院的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這時票款的追索,便進入訴訟程序,由法院的民事庭審理。執有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的執票人,如果已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想要執行法院停止已開始的強制執行,要先向執行法院證明自己已經按法律規定提起確認的訴訟,執行法院才會停止強制執行的程序。不過,執行法院也可以准許聲請強制執行的執票人提供相當擔保,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也得依發票人的聲請,由其提供相當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如果是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也就是對本票的真偽雖然不爭執,但是沒有票據債務存在這回事,包括票據債務已經清償等等原因,因而對執票人提起確認票據債務的訴訟,與上面提到的確認本票是偽造或者變造的原因並不一樣,上面提到的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在這種情形下不能適用。不過,法院也可以依發票人的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這是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這項法條中所稱的「法院」,應該是指受理確認之訴的民事法院。因為法律沒有准許辦理強制執行的法官有這項停止強制執行的權限。同是發票人提起的確認訴訟,有的執行法院有權停止,有的沒有權限?原因在於執行名義的本票,只是經過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並沒有經過實體的審理和判決,本票的偽造或者變造,是不必經過言詞辯論就要作出裁定的法院所無法調查的,因此在停止強制的程序,不妨從寬。提起確認本票債務不存在的確認之訴,至少本票的發票人對本票的真實性並不置疑,停止執行程序就沒有那麼迫切,所以由審判法院來審酌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9年5月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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