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分隊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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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本分隊成立於民國71年12月20日,警消分立後,87年11月01日改制為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蘇澳港分隊,這幾年來,港務消防隊對於港區的消防安全工作,貢獻良多,舉凡各項災害搶救、民力組織推動、應變演習、消防安全檢查、防火管理制度、災害管理與搶救、通報聯繫作業等各項工作推展,均有長足的進步,並且港區與鄰近之縣市,建立親密的夥伴關係,為港縣合作立下良好的典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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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分隊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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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人員配置:本分隊現設置有分隊長1人,小隊長1人,隊員4人,共計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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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車輛配置:現配有水箱車乙輛(11車)、高效能化學車乙輛(51)、水庫車乙輛(61)、救助器材車乙輛(71)、救護車一輛(91)、災情勘查車一輛、公務機車兩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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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救災器材配置有55p救生艇1艘、橡皮艇1艘暨其他救災器材例如充電機、發電機、破壞工具組、移動式手提消防幫浦、A級防護衣、無線電、移動式照明燈組、照明燈索、救生圈、衣、繩、魚雷浮標等及各式隨車救災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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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業務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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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災害預防業務: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防焰規制及檢修申報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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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災害搶救業務:災害防救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防災教育宣導、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義勇消防人員等民力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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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配合基隆隊部推動各項預防、救災及為民服務工作並執行救災、救護勤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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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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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值班台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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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受理救災、救護、為民服務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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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供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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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業務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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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受理檢修申報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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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類場所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人員暨器材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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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民眾防火宣導項目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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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查詢及申請火災證明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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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查詢及申請救護證明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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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查詢及申請施放爆竹煙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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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檔案資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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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電話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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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受理「119火警台」之救災、救護、為民服務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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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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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業務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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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查詢申請火災證明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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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隆港隊本部網路資訊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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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提供本港船舶小修申請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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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提供本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會審會勘申請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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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提供本港煙火施放申請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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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提供本港客戶申訴處理申請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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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人民申請服務項目、申辦須知: |
人民申請服務項目、申辦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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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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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書表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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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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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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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會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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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申請書、經核准建築圖說副本、建照執照申請書影本、建照執照影本、委託書、消防圖說、消防設備師證照、設備概要表、消防用緊急發電機電源容量計算書。
以上ㄧ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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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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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缺失可申請展延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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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會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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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申請書、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建造執照影本、委託書、原審核准建築物一般無開口樓層概要表影本、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消防設備師(士)證書、監造紀錄表、測試報告書、施工監造竣工查驗及外觀照片、器材證明文件。
以上ㄧ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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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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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缺失可申請展延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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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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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消防編組訓練通報表乙份、本隊需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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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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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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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表、各式設備檢查表、設備平面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消防設備師(士)證書影本。
以上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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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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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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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火施放申請書。
- 登記或立案證書及負責人身份證之影本。
- 製造或進口商登記執照影本。
- 施放清冊(包括煙火施放名稱、數量及規格。煙火係國內產製或進口者,須分別檢附煙火出廠證明或核准進口之文件影本)。
- 施放場所平面圖。
- 煙火性能、施放計畫、施放設施、作業場所說明書(附照片及圖樣)。
- 施放安全防護計畫(包括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 施放人員名冊及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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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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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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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患本人申請時:
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傷病患家屬(受委託人)申請時:
傷病患者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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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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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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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象:火災案件之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
- 應繳證件:
(一)申請建築物種類火災證明書: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乙份。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乙份。
- 所有權人繳驗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印本乙份。
現使用人繳驗使用權證明書(如租賃契約書或配住證明)影印本乙份。
- 財團法人繳驗法人證件(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等)影印本乙份。
(二)申請汽(機)車、船舶種類火災證明書: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乙份。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乙份。
- 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登記書影印本乙份。
- 船舶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 財團法人繳驗法人證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乙份。
申請手續:填具火災證明申請書表(簽名蓋章)連同應繳驗證件洽本隊災害預防課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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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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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人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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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完成義消人員基本訓練、專業訓練及檢附義消人員推薦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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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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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志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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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象:凡願提供餘時參與救護工作之社會大眾,確具助人熱忱與服務興趣者,均歡迎踴躍參加。
二、資格:凡參加鳳凰志工者至少需要完成以下兩種訓練之一
(一)初級訓練:
- 受訓資格:應具國中、初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 訓練課程: 專業課程應依行政院衛生署訂頒「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之規定,至少接受60小時初級救護技術員專業訓練應接受12小時志願服務相關課程 。
- 資格證明:完成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並經訓練單位甄試合格者,由訓練單位發給結業證明,並發給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有效期限2年,其格式依照「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之規定。
- 繼續教育:初級救護技術員接受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綱要表所列訓練科目相關之繼續教育8小時以上(其中緊急救護基本技術至少4小時)者,得延長其合格證明效期,每次得延長1年。
(二)中級訓練:
- 受訓資格:應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
- 訓練課程:專業課程應依行政院衛生署訂頒「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之規定,至少接受264小時中級救護技術員專業訓練,其訓練課程及通識課程應接受志願服務相關課程12小時。
- 資格證明:完成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並經甄試合格者,由訓練單位發給結業證明,並由委託辦理之衛生、 消防主管機關發給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有效期限2年,其格式依照「救護技術員管
理要點」之規定。
- 繼續教育:中級救護技術員接受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綱要表所列訓練科目相關之繼續教育24小時以上
(其中緊急救護基本技術至少4小時)者,得延長其合格證明效期,每次得延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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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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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便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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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檢修申報制度單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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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民眾至基隆隊本部災害預防課或轄區分隊申請火災證明以隨到隨辦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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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民眾至基隆隊本部隊災害搶救課或轄區分隊申請救護證明以隨到隨辦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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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式表格置於基隆隊本部網頁(http://www.klhfd.gov.tw/)供民眾下載等便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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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分隊及基隆隊本部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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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隊及基隆隊本部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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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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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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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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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務消防隊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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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22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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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25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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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港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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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9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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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96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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